山东,父母为供儿子上学,强行让女儿辍学,儿子毕业后,父母又全款给儿子在市区买房。岂料一场车祸,父母双双伤残。伤残后,父母又让女儿支付医疗费、赡养费。女儿:生而不养,难道我是捡来的孩子吗? (来源: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两年前,王女士的父母发生交通车祸,造成其母亲二级伤残、父亲九级伤残。 二老认为,意外发生后,大女儿王女士未尽到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于是向法院申请王女士支付医疗费97318元,同时,每月支付赡养费、护理费2362元,直至老人百年。 当收到法院的传票,王女士泪流满面,但王女士是个明白人,她知道父母告自己的原因,那就是自己是个女儿。 法庭上,王女士辩解到,父母是个重男轻女的人,当年生下她之后,便将她扔给姥姥,对她弃之不顾,然后一门心思到外地生儿子。 等到她初中毕业后,由于家庭条件艰苦,所以父母便强制要求她退学,然后让学习成绩不好的弟弟继续念书。 弟弟毕业后,父母又全款在青岛给弟弟买了房。 即便如此,她也没打算计较。在二老出车祸后,忙前跑后,还从家里拿了13500元钱给父母。 然而,即使她做了这么多,都没捂热父母的心,父母依旧想让她付出更多,所以一气之下,她便断了所有的付出。 哪成想,自己竟然成为不孝女,被父母告上法院。 除此之外,王女士称,父母也并不是缺钱人,经济条件甚至比她都要好。 首先,出车祸后,保险公司赔付给父母各项款共130万元,该笔赔偿款已足以支付剩余医疗费并保障后续生活。 所以,在父母自身财产充足的情况下,她不应再继续承担医疗费; 其次,出车祸后,父亲经过治疗,如今已经能够继续做生意,其自身有固定、可观的收入,年纯收入12万元左右。 再其次,她是个家庭主妇,有两个孩子,丈夫一个人的收入要支付生活费、学费、房贷费,简直入不敷出。 另外,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以上照顾她均有履行,在她确无能力提供物质帮助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仅以款项支付衡量赡养义务是否履行。 最后,生而不养,却让她来承担高额的费用,这显然是一起恶意诉讼,她可不想再继续当冤大种。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二老因发生交通事故,分别导致二级伤残和九级伤残,虽然王女士的父亲还未满60周岁,但其劳动能力受损,且与其妻子目前的共同收入,已无法负担其妻子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 故二老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其次,根据二老获得的整体赔付比例和数额,结合二老自身的家庭储蓄状况、子女们的出资情况等可以看出,二老能够负担二人的医疗费用。 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要求王女士额外负担医疗费用的必要性。 最终,综合考量二老需自行负担相关费用的比例和数额、已获赔偿情况、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状况、近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和消费性支出状况、子女人数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由王女士每月支付二老赡养费1500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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