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的可以被迫解除吗?
律师解读: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有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除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2)但是,前述规定的拖欠、克扣工资必须是单位恶意行为,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的理由,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劳动者离职时主张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资而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要看劳动者在整个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就单位的迟延支付提出过异议,若劳动者从未提出过异议的,视为双方就工资支付达成了默认变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劳动者以此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实务中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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