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鸡来了#
们忙活了一个多月,终于还是把这个热点话题的焦点,引向了二年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约70万元的生命权纠纷案。
张洋因此撰文:该案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过程中,“曾经一度读不下去”,该案结束后该审判长被明升暗降,张洋借此暗示法院被迫做出违心判决。
以至于张洋邀请来的日本小春网王桑公开表示,对中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最猛烈的攻击。
张洋的这种针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诋毁攻讦,引起了不少网友们的跟风炒作,甚至有不少“正能量”红V随声附和。
这是一个极为危险的现象:有影响力的网红大V们,可以抱团结伙歪曲事实攻击国家法律制度。
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微博上并未法律博主对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做出专业的分析和解释。
鄙人不才,只好勉为其难,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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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的法理和逻辑》
1、什么是“法定救助义务”?
中国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里的“法定救助义务”,有很多种类,其中该案主要涉及以下二种: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收行为;
b、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参考案例:多数网友都应该听说过类似的法院判例:多人聚会饮酒,其中某人过量饮酒,同桌其他人没有及时劝阻,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造成醉酒者伤残或者死亡,同桌饮酒的其他人,都需要承担未尽法定救助义务的赔偿责任。
2、江秋莲起诉刘暖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秋莲起诉刘暖曦的生命权纠纷案,就是主张刘暖曦在江歌被陈世峰杀害过程中,没有尽到法定救助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江秋莲的这个起诉,并没有主张刘暖曦的某些行为与江歌的死亡具有直接关联性。
3、城阳法院和青岛中院为什么不向日本东京法庭调取案卷?
审理民事诉讼的法庭,如果没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就没有主动调取证据的权力,合议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出案涉法律事实的判定。
简单的说,原被告双方如果认为日本东京法庭审理陈世峰杀人案的案卷材料对己方有利,只能自己去主动获取。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原被告双方,如果某一方证据不利,则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法院为什么能认定刘暖曦的锁门、对话等法律事实?
首先需要科普一个概念: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法律事实认定的依据,只能是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
如果对同一个事实,双方的证据完全对立,那么法庭会根据各方证据的证明效力,选择一个具有最大“盖然率”的证据,作为“法律事实”。
简而言之:民法上的事实认定只需要有高度盖然性,而非刑法上的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所以刑法上不能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的结论,民事法律上可以,因为法律上认定的叫法律事实,是一种判断,不一定是真相。
这就是日本东京法庭在审理陈世峰杀人案过程中没有认定的“刘鑫锁门”“刘鑫对门外的陈世峰说“们已经关了,你别闹了””,而在国内的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能够认定的原因。
参考案例: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公诉方的刑事诉讼败诉,陪审团一致认定起诉罪名不成立,辛普森被当庭释放。但是死者家属另外单独对辛普森提起民事诉讼,结果陪审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的“高度盖然率”,判定辛普森应该对杀妻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什么是“危险引入者”?
判决书上出现的“危险引入者”,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而是一般性表述,意思是陈世峰针对刘鑫或者江歌的暴力侵害行为的起因,是由于刘鑫和陈世峰之间的情感纠纷。
法庭在判断这个法律逻辑关系的时候,并不是片面采信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或者辩解,而是需要引入法律意义上“理智第三人”,根据案涉事实的原因后果,做出最符合一般性逻辑和常识的认定。
因此,在该案中,法庭认定陈世峰不论是针对江歌或是刘鑫实施的暴力侵害,这种侵害风险的来源是由于刘鑫和陈世峰的情感纠纷直接导致。因此判定刘鑫是该案的“危险引入者”。
注意,法院并不需要认定陈世峰的凶杀目标究竟是谁,但刘鑫作为“危险引入者”,具有比江歌更高的提醒,防范,规避义务。
5、法院判决刘暖曦承担40%的损害后果的理由是什么?
在该案中,那扇门究竟是谁锁的,刘鑫在报警电话里的那句话究竟是对谁说的,其实并不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判决刘鑫承担责任最重要的原因,是她没做什么(未尽法定义务),而不是做了什么。
原告要证明的是刘鑫没有尽到的义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强调刘鑫做了什么的目的是明确她仅仅做了什么,又没做什么。所以该做没做的才是刘鑫承担责任的问题关键所在。
题外话:刘鑫的代理律师提交的大量证据,其实根本就没有针对性。刘鑫一方需要证明的,只是刘鑫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而不是那些毫无关联性的其他事项。
因此,法院以刘暖曦“未尽法定救助义务”的法律依据,判决刘暖曦承担江歌被害的损害后果的40%(约50万元),确实无懈可击。
至于为什么是40%,毕竟江歌的死亡损害后果,直接原因是陈世峰的杀害行为,这个40%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6、法院为什么要顶格判决刘暖曦赔偿20万精神损害?
我国的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可以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刘暖曦赔偿原告2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实质上属于顶格判决了,这也体现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对被告刘暖曦在江歌被害后针对江秋莲实施的一系列语言刺激和伤害,以及刘暖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的不诚实行为,做出的最强烈的反应: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7、该判决的社会示范意义是什么?
二审判决书对此已经做了充分的阐述:
“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