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位26岁的女大学毕业生,在一家国企公司当临时工时,为了进步,与公司53岁的老总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后来二人分手后,老总给了女生200万元,并承诺给3个国企转正名额,万万没想到,女生收款以后,直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判刑10年。 事情发生在7年以前,年轻的蕊蕊(化名)从大学毕业以后,到当地一家国企公司当了临时工。 虽然是临时工,但蕊蕊也想奋斗,所以对于领导交代的事情,都是不折不扣、保质保量的完成。 此时公司的老总为53岁的老王(化名)。 蕊蕊称,她当时认为与老王是真爱,所以奔着结婚的目的与老王交往。 但仅仅在一年之后,老王就本性暴露,不仅没有与妻子离婚,甚至还要与她分手。蕊蕊不能忍受,也就与老王发生了后续一系列的争吵。 而后,冲动的蕊蕊直接曝光了双方之间的地下恋情,甚至开始到处举报老王。老王为了平息此事,不得不与蕊蕊商讨赔偿的事宜。 双方最终的协商结果是,老王给付蕊蕊200万元,并安排3个有编制的工作。 原本以为此事会就此结束,但老王直接付款后报警,蕊蕊不仅到手的钱要退还,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从2019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今,蕊蕊已经入狱五年多,她的家人仍然认为这是老王恋爱的补偿款,蕊蕊没有罪,遂找到媒体曝光了此事。 而当媒体联系到老王时,老王称他已经退休,不想再提起此事,便没有对此事进行任何的回复。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案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本案的争议之处主要在于,蕊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胁迫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交付财物的行为。 日常实践中,判断该罪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也即本案中的蕊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何为非法占有目的,那就是主观上想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 具体到本案中,蕊蕊对200万元的定性为,双方分手之后的补偿,也即人们常说的分手费。 对于分手费,法律上并不支持,也就是说,蕊蕊是没有权利向老王索要任何钱财的。 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蕊蕊一边以举报相威胁,一边又不断的和老王商谈赔偿的数额,这显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虽然老王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但他的行为并不违法。 纵观整个事件,蕊蕊是自愿与老王交往的,且她明知老王已婚,所以蕊蕊并非在感情之中的受害人。 最后,很多网友可能认为,只要举报的东西是合法的,那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确实,如果只是单纯的举报,那并不违法,但只要伴随勒索钱财的目的,那就涉嫌构成犯罪。 最常见的,张三发现李四酒驾后,单纯的举报并不违法,但如果以此相威胁勒索钱财,那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个人认为,蕊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疑,由于她的涉案数额为200万元,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对其判刑有期徒刑10年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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