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去健身房续1000多元的卡,结果教练拉他去体验拉伸课,强行将他的手拉伤,然后叫来一个五大三粗的人,强行打开男子的信用卡,让他报了32,400元的拉伸课,随后又施压让他报了27500元的常规课,最后又用其他办法,让他交了16,000元,当时的男子被吓坏了,事后男子要求退钱,负责人竟然说我不认识你。
(来源:1818黄金眼)
“我就不信了,把手机打开!”那个五大三粗的教练,两眼恶狠狠地盯着小曹,让他打开手机。
小曹当时吓了一跳,还没有反应过来,这是怎么一回事,但他到手机是自己的,凭什么要打开,让对方看自己的余额,他反问道:“为什么要打开给你看?”
“你不打开不给我看,就不让你出这个门!”那个恶狠狠的人,容不得小曹再说第2句话,就将他的手机抢了过去,然后强行打开手机,打开信用卡,然后两眼盯着小曹,让他支付32,400元。
小曹付了钱,走出健身房,脑袋里还是恍恍惚惚的,刚才那一幕让他依然两腿发软。
他到底遇到了什么事,就这样被人强迫交了32,400元,还让他如此害怕。
原来小曹是一个热爱健身的人,他一直在一个健身房健身,也没发生什么事情。
他当时只是打算过来交1000多元的续卡费,但是在交费时,教练就让他体验一下拉伸课。
结果在拉伸手的时候,教练强行拉伸,把他的手给拉伤了,教练并没有承认是他们的原因,而是说小曹的肌肉质量太差了。
小曹当时痛得眼泪都要流出来了,他认为是教练过于用力了。
但教练并没有让他继续说下去,而是让他报拉伸课,然后就叫来了一个五大三粗的人。
当时他们说如果不报拉伸课,小曹的肌肉就会一直质量很差,然后五大三粗的那个人容不得小曹说不报,就开始强行手段了。
当时小曹也是第1次遇到这种情况,他看着那个人很害怕,恍恍惚惚中被强行交了3万多元。
事后小曹回到家,他越想这件事越觉得不对劲,感觉当时自己就是被强迫了,他决定退钱。
第2天他来找教练退钱,结果教练又拉他去拉伸腿,腿又给拉伤了,然后他们要小曹报27,500元的常规课,如果不报就不帮退那拉伸课。
为了让小曹报常规课,他们一直在那里施压,边按着小曹拉伤的地方,让小曹感到身体的压力,然后又给他施加精神压力,让他报常规课,这样才能退拉伸课。
小曹这一次可没那么傻,他可不想白白花这些钱了!
但这一次小曹又经历了昨天的经历,又有五大三粗的人过来,又强行让他交了27,500元。
小曹这才得以从健身房出来,可出来之后他又后悔了,怪自己太过于懦弱,又交了这么多钱。
想到这些事,晚上他都睡不着了,那些钱可都是他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啊!
于是一觉醒来他又去要退钱,可这一次健身房的人更精明了,他们跟小曹说,把半年的常规课报为一年的,再交3万多元,然后他们会把这个课转给别人,到时候再把钱转给小曹。
小曹这时候已经没有了主见,为了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又交了16,000元,把半年的拉伸课改为全年的拉伸课。
这样小曹糊里糊涂交了75,900元,直到这些钱,他感觉自己有可能拿不回来了,他才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他想去找这些人要回这些血汗钱,可一想到这些人这么凶巴巴的,他又害怕,所以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负责人说,小曹根本不认识他,他也不认识小曹,他说钱可以退,但是得走流程。
看到负责人如此高高在上,小曹担心,他的钱不能要回来。
小曹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小曹所遇到这种情况,其实他并不是自愿的,而是被强迫的,健身房这种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是属于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强买强卖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2、如果强买强卖的行为,有暴力,威胁手段,这就属于犯罪行为了。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实际中,小曹确实有被威胁的情况,所以当时教练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
3、从侵权的这个角度来说,小曹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不是强行要小曹花钱报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强买强卖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由于他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曹的合法权益,小曹有权利要求他们退钱,否则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对于小曹所遇到的事情,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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