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约了一个酒吧外场的女孩喝酒,给了小费1800元,他喝多了,就亲了一

小鲨看法 2024-11-20 10:09:23

湖南长沙,男子约了一个酒吧外场的女孩喝酒,给了小费1800元,他喝多了,就亲了一下女孩,女孩就要报了警,说男子的行为是违法的,男子为了脱身,愿意再给1000到1500元,但女孩却表示,在6楼上班的都要2500元,男子至少要给1800元才能和解。

(来源:袁州发布)

当小丽说出要再给1800元才能和解的话,小伟就后悔不已,他悔不该当初,非常后悔自己一时无聊,找了这个小丽喝酒,现在真是亏大了。

他怎么也没想到会碰到这样的女孩,这么得寸进尺,当时他就已经给了1800元,现在竟然还要给1800元,如此算下来他就要给3600元了,这还不如找6楼的酒水促销女孩一起喝酒呢,按小丽这么说,他们只需2500元。

现在他看到小丽,真的是满心后悔,早知道她是这样的女孩,不如一个人喝酒呢。

说起这件事,小伟内心实在不是滋味。

他当时,就是一时无聊,又没有朋友陪他喝酒,正好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丽。

听说小丽的酒量很不错,小伟就觉得能找到一个酒搭子,一起喝酒也不错,并且还是一名女孩,彼此间肯定会有很多共同的话题。

虽然他当时听小丽说要1800元小费,即使价钱很贵,但小伟还是愿意掏这笔钱。

两人来到酒吧,小伟一股脑点了不少的酒水,他和小丽推杯换盏,聊着彼此的人生,说着彼此的趣事,他们相处得很愉快,时不时还发出了哈哈哈的笑声。

小丽毕竟人长得很漂亮,小伟在聊天的过程中,难免对美丽的女孩心动了,由于喝了不少的酒,小伟一时冲动,就亲了一下小丽。

当时小丽就大吃一惊,一把推开小伟,她警告小伟,她就是纯粹过来陪喝一杯酒的,她说小伟的行为是违法的,她要报警。

小伟当时一听就害怕了,自己花了1800元,没想到现在竟然落到这般下场,他很害怕,想到自己已经给了1800元的小费,他让小丽算了。

但小丽坚持要报警,要他赔偿1800元,小伟听到这个数字恼怒了,他已经支付过1800元的消费了,却因为这么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又要赔偿1800元。这实在太亏了,他不愿意。

小丽表示,在6楼上班的酒水促销员都要2500元,只是要1800元,已经是很少了,现在小伟又做出这样的行为,自然应该赔偿1800元。

小伟不服气,那之前支付的那1800元小费又算什么回事。

小丽却说,那1800元就是小费,是赠予的,是小伟自愿转的,但是小伟做了这样的行为,就应该付出代价。

两人因为要再赔偿1800元的事情,争执不休,小伟始终觉得自己太亏了,不愿再支付。

于是小丽就报了警,要求小伟再给1800元才能和解。

对于小丽的行为,很多人替小伟喊冤,觉得花这3600元实在是太亏了。

同时很多人又对这件事进行质疑,楼上班的女孩到底是怎么回事,陪男子喝一杯就可以获得2500元,这也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小丽和小伟这件事情呢?

1、如果小伟找小丽,只是单纯喝酒,并约定给1800元的小费,那么他们之间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是构成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只要两人构成合同关系,那么小丽只需要履行提供快乐情绪的义务,那么小伟也需要履行支付的义务。

2、小伟在喝酒过程中,亲了一下小丽,这并不是约定中的内容,所以小伟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小伟已经违法的情况下,如果小丽不和解,那么小伟是要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的。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不可以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女孩只是陪男子喝酒就可以获得1800元的小费,这件事本身就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会导致一些女孩想不劳而获,这件事的影响很不好的,并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所以应当制止这种行为。

对于小丽和小伟之间的事情,你有何看法?(小丽和小伟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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