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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领导作出批示至今未落实,湘潭一起溺亡四人事故的定性之争

建议湘潭市委书记胡贺波亲自调度,责成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事故重新进行独立调查,拿出一个符合事实、经得起检验的定

建议湘潭市委书记胡贺波亲自调度,责成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事故重新进行独立调查,拿出一个符合事实、经得起检验的定性意见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2023年6月22日端午节,正是一家老小欢乐团聚的时刻。但是,这一天对于湖南省湘潭县的冯家人来说,却是一个永远痛彻心扉的日子。

当天下午16时46分许,在母亲家吃完中午团圆餐后,冯某平驾驶小车搭乘其12岁的儿子宋某岑、妹妹冯某美、冯某美18岁的女儿齐某卉从湘潭县射埠镇金龙霞村返回易俗河镇。

不料,这辆小车却在其母亲家前一个长81米、有效路面宽2.5米,实际宽3.5米的鱼塘塘埂处滑落至水深约2米的鱼塘之中。

事发后,湘潭县委县政府组织了救援。滑落小车被打捞出来后,当地医院对车内人员进行了抢救,但回天乏术,冯某平等四人均已不幸溺亡。

事发现场

该事故上报后,时任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现任湘潭市委书记胡贺波作出批示:“请湘潭县做好安抚工作,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农村临水临崖等道路安全我已多次调度,但此类事故仍屡屡发生,请市安委办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如有失职,问责追责。”

时任湘潭市委书记对该事件作出批示:“请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湘潭县妥善处理,抓紧倒查!同时请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到位!”

事发当天,湖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一鸥作出批示:“农村水塘加护栏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到位!”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当天就将该批示批转至湘潭市、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2023年6月25日,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冯家母亲承受不了同时失去两女两孙,如雷轰顶的沉重打击,亦随四位亲人而逝。短短几日,冯家便失去了五位亲人。

但是,冯家人反映,至今距事发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事件依然没有得到依法、依规、依程序、妥善的处理,冯家人与湘潭市、县有关政府部门对该事故的定性存在严重分歧而一直在信访、申诉、诉讼。

冯家人在申诉信中声嘶力竭地写道:

“在事故中逝去的是两个含辛茹苦的母亲,两个天真无邪的孩子,她们没有错,只是走在回家的路上。没有战争,没有不可抗力,却遭此无妄之灾,四条鲜活的生命,转瞬即逝,多少爱!多少付出!多少努力!多少希望!付之东流。

一段几十米的路,一个小小的坡,她们要是顺利通过了,该有多好!将会孕育多少爱、希望、团圆、温暖与幸福!可说好的再见却成了再也不见,给家属心理造成永远无法愈合的创伤,悲伤、痛苦;委屈、绝望;愤怒、挣扎,日夜交织,永无休止!我们的母亲只坚持了三天就倒下,走得很决绝,可有人了解她是个伟大的母亲,一个值得尊重的母亲!”

“我们在这片土地上土生土长,世代清白,我们的母亲一生善良;我们只是在原宅基地新建房子,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通行,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得到保障,也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却付出三代五口人性命的代价,谁之过?”

冯家人和湘潭市、县有关部门关于该案的定性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分歧呢?

2023年6月23日10时30分左右,湘潭县委政法委就此“意外事件”的调查结果向家属进行了口头通报,称“意外事件”的定性有省痕迹鉴定专家的鉴定,省公安厅的认定。

2023年7月14日,湘潭县射埠镇政府在有关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称:

“事发池塘属于骨干山塘,池塘加深加固系2019年修建德怀大道时的还路还塘项目,由团山组承包施工。其塘基原不属于交通通道,也非县、乡、村级道路,没有政策硬性规定需安装交通防护栏。经湖南省公安厅认定本次事件属意外事件。”

在2023年8月29日所作出的调查情况称:

“根据现场勘查及证人证言、视频、检验鉴定分析,这是当事人冯某平驾车通过塘埂上时,因路面泥泞造成车辆轮胎打滑被困,倒车前车内人员未对意外结果预判,致使倒车过程中驶出塘埂,车辆落入鱼塘的意外事件。”

但上述属于意外事件的定性则不被冯家人认可,冯家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射埠镇政府在以下三方面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是源头隐患安全治理方面:

在涉事池塘还水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资金拨付中存在设计不合理,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塘埂进行了拓宽,改变其原始用途,小汽车得以通行(原只能通行摩托车),却未对路面(塘埂)进行铺装,临水而未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

其二是作为五万元以上的项目,没有招投标程序,项目实施交由无资质,甚至无相关经验的团山组组长个人实施。

其三是由无主体资格的水利站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

其四是侵占了德怀大道射埠段造塘还塘补偿款140余万元,其中包含涉事池塘还塘项目补偿款60953元,比例高达46.5%,对还塘项目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留下严重安全隐患。

二是属地安全管理方面;

其一是溺水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没有对辖区内的开放水域逐一进行摸排,摸清权属主体、水域深浅和警示标志、救援设备配置等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水域安全管理不力,没有落实“四个一”建设(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

其二是临水临崖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县、乡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临水临崖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保辖区内排查无遗漏无死角,建立台账,并保持实时更新等。

其三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养等方面没有履职尽责。

其四是“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安全信息员”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

三是事后整改措施落实方面;

其一是家属请求修缮事发地,消除安全隐患,遭拒绝。

其二是在举一反三的湘潭市临水临崖路段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中,在事发路段树立一块“临水路段 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后无故将其撤除。

其三是2024年7月28日,新修才五年,号称防渗保安的塘堤在拓宽处决口,半年后才得以修复,但依然没有对路面进行铺装、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范措施。

冯家人同时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农村乡间小道,虽位于农村或偏远地区,其交通流量远低于城市主干道或高速公路,但它仍然是公众通行的场所,被视为公共交通道路的一部分,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范畴。

涉事的“T”字型路口,北连乡道,南接德怀大道(是当地村民到金龙霞村村部的重要道路之一),及与之“T”字相交的黄水塘塘埂,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公共交通道路的一部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范畴,“6.22”事故或属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冯家人坚持认为湘潭县射埠镇政府作为涉事池塘的建设主体,辖区内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责任主体,其侵占资金、工程缺陷、虚假验收、监管失职的错误链条而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应属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关于冯家人反映的侵占资金问题,湘潭县射埠镇镇长余成武回复《陈勇评论》的核实时称,事发池塘还塘资金的130953元是上报给项目部的测算数据,这个数据是预估的,后来实际施工只需要70000元。

但是,与此不同的说法来自湘潭县纪委,他们回复冯家人的举报时称,造塘还塘资金包含协调经费,工作经费,镇政府有权统筹安排,项目至今没有完工,还处于存续状态。

2025年1月27日,湘潭县政府收到湘潭市应急和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交办函。3月10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由射埠镇政府、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复核调查。

2025年6月6日,湘潭县事件调查组、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了核查报告。该报告称:

“调查组认定该事件为意外落水事件。该定性已由县、市交警部门上报湖南省交警总队报公安部认可。”

而关于射埠镇政府在有关回复中称:“经湖南省公安厅认定本次事件属意外事件”。射埠镇镇长余成武回复《陈勇评论》说,事发当日,湖南省交警总队派人来现场进行勘察,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只是口说,并没有形成书面认定意见。

《陈勇评论》又向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沙、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广、副大队长王声亚核实情况:由县、市交警部门上报湖南省交警总队报公安部认可的定性意见在哪里?交警部门是否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而上述几位都没有回复。

冯家人反映,事发已经两年多,湘潭县交警部门至今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冯家人从县交警大队领到的只是射埠镇政府出具的《事件调查情况》。其后,冯家人多次要求湘潭县交警大队依法履职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请求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但均未得到回应。

2023年6月25日,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湘潭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一份该事件的报告(潭安办[2023]24号)。

冯家人自2024年11月12日,在湘潭县纪委通报调查结果中得知有这份文报告,到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提供文件遭拒绝。

耐人寻味的是,2024年11月15日 ,在湘潭县信访局召开的信访联席会上,县委办副主任汤炳奎向冯家人提供了潭安办[2023]24号报告,结果只提供了文件前两页零六行,后面予以删除,县信访局副局长刘新军解释后面内容为湘乡某事故内容与本案无关。此后冯家人多次向市、县有关部门要求提供潭安办[2023]24号报告全文,均遭到拒绝。

冯家人看到的部分报告内容称:“事件主要系因当事人误操作造成的意外事件,事件发生地点亦为道路之外的池塘塘基,非道路交通事故。但是,事件也暴露出当地特别是镇、村安全防范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应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在2025年的7月初,冯家人才得知潭安办[2023]24号报告被湘潭县删除的还有如下内容:

“一是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不够严实。今年以来,国省市部署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强基础固防线“行动,特别是市安委办针对韶山市“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湘乡市接连发生较大涉险道路交通事故先后印发紧急通知。

湘潭县射埠镇党委政府未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部署安全防范工作,其制订的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等方案基本上照搬上级方案,未督促指导村社全面排查临水临崖安全隐患;金龙霞村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记录过于简单,对省市县安全防范重点工作任务了解不全,抓得不实。

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扎实。湖南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月5日印发《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预防车辆涉水案(事)发生的通知》。湘潭县于今年4月印发相关通知,要求全面排查临水临崖高度3米以上、路侧有水深1.6米以上水域的高风险路段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期限。

经调查,射埠镇自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以来,仅排查发现一处重大隐患,虽组织对辖区内村级以上道路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治,但对村民自家屋前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细致,如事发池塘路堤高度约为3.5米,水深1.8米,没有纳入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未采取预防车辆涉水事件相关措施。

三是安全生产工作作风不够务实。经调查发现,射埠镇及金龙霞村未发现2022年至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台账和记录。当前进入暑期学生防溺水关键阶段,事发及途经的部分池塘,因镇、村以缺乏资金,没有按照规定树立警示标牌,设置救生图、杆、绳及防护设施。

调查处理相关建议:

一是以市安委办名义对湘潭县射埠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通报全市。

二是针对“6.22“小车坠塘事件暴露的问题和教训,责成射埠镇政府向湘潭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三是责成湘潭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射埠镇、金龙霞村有关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事发地段至今依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陈勇评论》认为,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湘潭市委、市政府提交的该事件的报告(潭安办[2023]24号)是一份缺乏深度调查(对射埠镇侵占资金、工程缺陷、虚假验收,源头上造成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未涉及),且结论与事实存在矛盾的报告。

该报告结论将事件定性为是一起发生在非道路交通地段的意外事件,但是其后的事实表述为射埠镇政府:“未督促指导村社全面排查临水临崖安全隐患;没有纳入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没有按照规定树立警示标牌,设置救生图、杆、绳及防护设施。”

而调查处理建议则更加明确:“责成射埠镇政府向湘潭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射埠镇、金龙霞村有关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上述用词用语无不将该事件指向这是一起湘潭县射埠镇政府失职渎职、监管缺位的安全责任事故。

该报告与事发之时,时任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现任湘潭市委书记胡贺波所作出的批示基本吻合:“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农村临水临崖等道路安全我已多次调度,但此类事故仍屡屡发生,请市安委办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如有失职,问责追责。”

令人气愤的是,潭安办[2023]24号报告是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意见,而湘潭县射埠镇政府在后续的2023年7月14日、2024年11月13日(国家信访局转发)、2025年6月3日(中央第三巡视组转发)、2025年6月27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再转发)的四次答复意见及2025年6月6日联合调查组核查报告中对上述问题只字不提。

更加恶劣的是,2024年11月12日,在湘潭县纪委通报调查结果中对报告进行选择性通报,只向冯家人念了“事件主要系因当事人误操作造成的意外事件”这一句;2024年11月15日,湘潭县信访局召开的信访联席会向冯家人提供阉割版的报告,故意隐瞒射埠镇政府相关责任的描述。

与之歪曲事实互相唱和的是,湘潭县法院(2024)湘0321民初874号判决书认为:三原告(冯家人)的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其中一被告系射埠镇政府)系案涉黄水塘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两被告对涉案黄水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冯家人向湘潭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迄今已经过去7个多月,其逾期没有作出是否再审裁定。

《陈勇评论》认为应该由湘潭市纪委立案,按照时任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现任湘潭市委书记胡贺波所作出的批示,对湘潭县射埠镇政府、金龙霞村有关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湘潭县交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既不出具责任认定书,也不出具其他书面告知书;对湘潭县信访局联席会议故意隐瞒事实提供阉割版调查报告、湘潭县法院枉法裁判、不履行法定职责、逾期不作出再审裁定的审判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针对射埠镇政府侵占造塘还塘资金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专项督察。

鉴于该案牵涉甚广,本着对事实真相高度负责的态度,《陈勇评论》建议湘潭市委书记胡贺波亲自调度,责成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事故重新进行独立调查,拿出一个符合事实、经得起检验的定性意见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事发当日,湖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一鸥作出批示:“农村水塘加护栏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到位!”

但是,两年多了,涉事池塘经家属提出修缮请求、湘潭市举一反三的百日整治行动文件要求、7.28决口后的再修复(还是团山组组长个人实施),事发地的路面依然没有进行铺装、无警示标志、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充分暴露了射埠镇政府对群众安全利益的漠视。

7月30日,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魏建锋主持召开省纪委常委会会议。会议强调,要按照省委的统一安排,将监督护航防汛抗旱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压实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应急、水利及县乡基层防汛抗旱责任,推动强化值班值守、备汛备战、巡堤查险等工作,对涉及防汛抗旱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要快收、快转、快处,及时排除各种风险隐患。

当下正值雨期汛期,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提示。广大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要坚决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压实责任,排查临水临崖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加装安全护栏刻不容缓,必须马上行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度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