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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小区业主把物业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作为小区的一员业主是否有权利要求业委会、物

福建一小区业主把物业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作为小区的一员业主是否有权利要求业委会、物业公司公布小区的公共收益情况?日前,泉州鲤城一小区业主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鲤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4月22日,泉州鲤城区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历经三届业委会。某物业公司自2012年管理该小区开始,就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包含道路停车费、公共用房租金、快递进场费)。

在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连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业委会支付10000元。2022年8月,该物业公司撤离该小区。

小区业主苏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自2012年至2022年间对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但从未将经营收入、支出情况向业主公示,业委会每年收取物业公司10000元的支出情况亦未公示。

2023年11月,小区业主7人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向业主公布自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等,并要求业委会公布上述期间履职任期内的工作经费收支情况等。

对此,业委会辩称,由于该小区业委会成立时间久远,且缺乏运作经验和专业指导,业主要求公开的情况时间跨度又较长,部分资料不齐全。至于公共收益部分和公共维修金的使用,系物业公司收取,应由物业公司公布。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共收益是用来补贴公司的低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法与公司自身的经营收入区分,且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内部账目。 泉州租房[超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