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网约车司机营业过程中,接到电话说其是上一单的乘客,有手机落在车上了,请赶紧送回来,必有重谢。可是司机一单接着一单,又不能拒载,只好约乘客在给车充电时见面送还手机。二人见面后,乘客以司机送还手机晚了为由,对司机各种辱骂,不仅打了司机,还打坏了司机的手机。司机把乘客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和手机损坏的损失。不过,法院在一审时却并没有支持赔偿手机的损失。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上午,网约车司机王勇接到乘客李典的一个订单,是从某小区门口开到一个写字楼的。距离上也不太远。很快,王勇便将李典送到了目的地。
因为写字楼在闹市区,王勇很快又接到了新的订单。就在送完这一单后,王勇就收到了李典的电话,说其手机落在车上了,请求王勇送回写字楼,王勇口头答应。
可不巧的是,王勇又接到了新的订单,就这样,一单接着一单,直到午后,因为车子快没电了,王勇也需要吃饭,所以王勇与李典相约在一个充电站见面。
二人见面之后,李典拿到了手机,还给了王勇100元的感谢费。但转账之后,李典就开始抱怨说,因为王勇反应慢,导致自己晚了5个小时拿到手机,这过程中耽误了很多事!你王勇得道歉!
王勇表示,手机落在车上又不是自己的原因咯,是你李典没有保管好,怎么自己把手机返还给你,还落个埋怨不成吗?
于是王勇就开始回怼李典。但李典就坚持说是王勇的错,要求王勇道歉。王勇说道歉?凭什么呀!坚决不!
没想到李典竟然为此动起了手。竟然把王勇打倒在地。王勇被这突如其来的殴打搞得一脸懵,一边招架,一边赶紧拿起手机准备报警,可李典竟然把王勇的手机打翻在地,手机屏直接碎了。
事后警方到达现场时,王勇的脖子,胳膊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李典身上也有多处损伤。
事后,王勇很不服气,直接把恶人李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手机修理费等四千余元。
李典拿到传票,直接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王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拖延返还手机而产生的住宿费等共计6000余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李典因故将手机遗落在王勇车上,在多次与王勇联系后,五个多小时没能拿到手机,导致双方发生矛盾。
李典作为成年人,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先行动手打王勇,导致双方相互殴打,还造成王勇手机摔损,对此李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当事人双方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李典承担此次纠纷造成损害80%的责任,王勇承担20%的责任。
至于王勇主张的手机修理费,因王勇并未修理手机,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王勇一听这个,立马就急了,直接提起了上诉说:
手机之所以损坏,是因为当时自己想报警,李典为了阻止自己报警,直接把手机从手中打掉。
手机系因李典故意毁坏财务行为导致,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坏,李典就应该赔偿。一审法院审理时,手机已经被手机品牌的售后提供了报价单,却直接驳回,一审法院明显处理不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目前手机已经修好并且拿到了维修的发票,为纠正个别人动辄殴打他人的不良风气,做到案结事了,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警方出具的当事人双方调解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来看,李典和王勇发生争执过程中,李典因过错导致王勇的手机发生损坏,李典应向王勇赔偿前述损失。
在一审期间,王勇没有对手机实际维修,在一审判决之后,王勇对手机进行了修理,并支出了维修费980元,该费用符合市场价格标准,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对王勇主张让李典支付手机维修费,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