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男子利用担任老师的便利,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学生发送暧昧信息并对其实施猥亵。家长得知后,男子赔偿10万元获得谅解。一年后因有人举报,男子再次被调查。虽然此时男子否认有猥褻并主动报警声称被家长“敲诈勒索”。但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此案后,还是认定有犯罪事实。
(来源:河北承德中院)
男子齐某出生于1980年。大学毕业后,就在某中学担任语文老师。后因工作出色齐某被任命为级长、某班的班主任。
王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带着05年出生的女儿小唐与辛先生再婚。之后三人共同生活。
2018年,齐某利用担任未满14周岁小唐语文老师的便利以及小唐对其的好感,与小唐发送暧昧的聊天信息。
一个多月后,王女士因发现二人的聊天记录,找到学校并指控齐某不仅与小唐聊天暧昧,还多次猥亵小唐。
同年6月23日,王女士带着小唐到医院检查身体,医院证实小唐身体“完整”。
虽然王女士当时已确认齐某对小唐有搂、抱、亲、摸等行为,但基于医院检查结果以及齐某同意赔偿10万元等原因,其还是给齐某出具了谅解书。
同年7月3日,学校要求齐某写检讨书并作出停课反省,撤销班主任、级长职务以及调整工作岗位等处分。
齐某当时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可2019年6月,省级主管部门因收到匿名举报,决定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得知又被调查后,齐某委托律师找到王女士并通过王女士让小唐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大意是:齐某没有对小唐实施猥亵,仅仅是聊天暧昧。
事后这位律师还再三嘱咐王女士称,无论任何部门询问都要按说明内容陈述。
之后,齐某坚称仅仅是聊天暧昧,还主动报警声称其被家长“敲诈勒索”。
因有这份情况说明存在,公安机关之后做了大量工作,才完成补充侦查。
2023年5月18日,一审法院才得以开庭审理。但之后又开了三次庭,在案证据有:
第一,小唐陈述,齐某曾在办公室、宿舍等地方,多次对其实施猥亵。其无法原谅齐某的所作所为。
第二,继父辛先生证实当年因齐某与小唐发信息的事找过学校,并声称齐某当年跪在其与王女士面前求原谅,事后因医院检查结果以及收到10万元,才谅解齐某的。
第三,辛先生和王女士均陈述,律师曾找到家中,要让小唐写情况说明。
王女士证实辛先生的说法,并承认系其让小唐写情况说明并交给律师的。
第四,班主任丁某以及校长均证实,事后曾因此事上门给家长赔礼道歉。
但校长陈述称,当年学校调查结果是没有猥亵过小唐,只是聊天暧昧。而且,王女士起初要求赔偿20万元,否则,就会报警处理此事。后经中间人卢某调解,王女士同意赔偿10万,其表示谅解。
第五,学校对齐某的处分,有会议纪要。
第六,还有多位证人也作了笔录。
2024年6月,一审法院给出审理意见:
首先,齐某在公安机关两次供述以及四次开庭陈述,每次陈述内容均有不一致之处且每次均对上次已供认的事实,予以否认或者变更相应的内容。
事后还报警声称被家长“敲诈勒索”、不承认与小唐私下有身体接触,与当年其所书写的检讨书内容明显不符,故不予采信。
其次,虽然小唐陈述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其四次陈述的基本事实并无过多差异,而且,事发时小唐不满14周岁,双方并无其他矛盾,其无诬告陷害齐某的故意和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具体到本案,结合在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齐某的检讨书、学校处分决定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并证实齐某对小唐实施过猥亵的事实。
最后,关于齐某的刑罚。
其一、鉴于小唐无法陈述每次被猥亵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根据刑法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故不能认定齐某具有“多次”猥亵情节。
2、齐某作案时间为2018年,《刑法修正案第十一》系2021年3月1日施行,故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齐某量刑适用《刑法修正案第九》规定。
3、《刑法修正案第九》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齐某犯罪情节较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齐某拘役6个月且五年内禁止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只要判决书生效,齐某不仅会被学校开除,五年内还不能再当老师了。
一审宣判后,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时,仍然坚称其没有犯罪事实。
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