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村民小组应向每位村民分配地租、田租等8028元。对于如何分配,村民小组开会,同意出嫁女以户为单位享受村民待遇,这一户既包括出嫁女本人也包括出嫁女在本村的配偶及后代。刘大庆是该村的外甥,户口在村里,如按这一方案的话,则意味着自己的待遇被剥夺了。刘大庆认为村民小组侵权,决定诉讼解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大庆是某村的外甥,和母亲的户口都在村里,该村每年向村民分配地租、田租等8028元。
因对刘大庆及母亲是否是村里的组织成员有争议,刘大庆及母亲便反映至当地的街道办。
街道办作出两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户口在村里,均认定刘大庆及母亲具有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并有权参加集体经济利益分配。
但村民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如何参与分配,组织了一次村民会议,一致同意按户分配,而非按人分配。
什么意思呢?具体到刘大庆身上来说,本应和母亲分配16056元,但按户分的话,刘大庆和母亲只能分8028元。
在分配8028元时,村民小组让刘大庆及母亲签署同意按户分配的承诺书,否则就不分配。
刘大庆认为村民小组侵害了自身的权益,遂诉至法院。
这件事从法律上如何来看呢?
一、根据街道办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刘大庆具有组织成员身份,理应同等分配。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李大庆已经被认定具有组织成员身份,却被按照外嫁女及子女来的对待,由按人分配变成了按户分配,其财产权利被村民小组侵犯。
二、村民小组作出的外嫁女按户分配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虽然村民小组可以自治,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无论刘大庆还是母亲都具有组织成员身份,但村民小组却不进行同等分配,即便开会决定按户分配,但鉴于违反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判决村民小组向刘大庆支付地租、田租等分配款8028元。
这个案例的背后实质上是村委对外嫁女的一种歧视,按照传统的观念,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一旦出嫁了,村里的大事小情便和外嫁女没了关系。
对外嫁女尚且如此对待,更何况是对外嫁女的子女,更不愿意接纳为村里的人,尤其是在利益面前。
这也是村委让刘大庆及母亲签署承诺书的根本原因。
但法律有规定,凡是集体组织成员,无论是外嫁女还是外甥、外甥女,都应获得同等待遇,村委的这种做法太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