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约朋友在饭店吃鱼,他点了一条4斤重的鱼,可烹饪后,她觉得鱼肉太少,认为饭店偷工减料,于是找来电子秤,结果连盘带豆腐和汤加上才4斤多一点。她较真地把鱼肉挑出,一称只有989克,她找到饭店老板,要求当面再做一条,如果和先前的一样,她就两份单照常赔付。而老板拒绝她的要求。女子无奈求助媒体,经记者的调查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陈曦特别爱吃鱼,听说一饭店有一种有机鱼特别美味,便约了两闺蜜一起,慕名而去。
她们选了一条4斤多的鱼,觉得鱼挺大,认为够3人吃了,并且还问服务员,真有那么多份量吗?服务员肯定地说,份量很足。
当鱼烹饪好端上来,陈曦发现,那么大鱼做成菜鱼肉却很少,她认为饭店偷工减料,闺蜜也觉得有问题。
陈曦叫来服务员提出质疑,可服务员一脸不屑地说,生鱼做熟肯定有损耗。
陈曦就想印证自己的猜测,于是她找来一电子秤,结果把鱼盘放在称上,连盘带豆腐和汤加一起总共才4斤多。
她们面面相觑表示不理解,加了蔬菜和豆腐,还加了汤,怎么只有4斤?
她们叫来老板,当着他的面把鱼肉挑出来再称,结果只有989克,4斤的鱼做熟少了一半?
老板不承认偷工减料,生鱼做熟就是要损耗的,鱼身上还去掉那么多鱼刺不是份量吗?
损耗也不会少一半?陈曦要求再做一条鱼,要亲眼看着厨师杀鱼切片烹饪。
等做出来复称,和先前那条对比,如不是偷工减料,她愿意买单并进行赔付。
老板很愤怒,拒绝她的提议:你这是故意找茬,胡搅蛮缠!我店做鱼就这样做,你愿意吃不吃,他态度非常恶劣。
二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僵持中,愤怒的陈曦给媒体打去电话,想通过媒体给自己个说法。
面对记者,饭店老板仍坚持自己的说法,并说这鱼是按份的,4斤的鱼有时是7、8斤的鱼分两份来做,从中间分开有偏多或偏少,有那么计较吗?
陈曦说老板在狡辩,我们选的是4斤活鱼现杀,难道你还给换鱼了?
她坚持让现场当面做鱼,来验证自己的猜测,记者也建议老板制作一条,来证明他没有偷工减料,可老板坚持接受不现场烹制。
无奈,记者又找到另一家饭店,要了一条4斤的鱼,当着他们面现场杀鱼烹制。
然后用陈曦的方法,把烹饪好的鱼肉挑出来进行称重,结果4斤的鱼做熟后称重3.8斤,只少了2两。
这个数据说明,陈曦认为吃鱼的饭店就有偷奸耍滑、偷工减料的行为。
证据面前,老板的狡辩变得苍白无力,陈曦向老板提出3倍赔偿,老板认为她是故意找茬,是敲诈。
记者对双方进行调解,老板最后同意免去239.5的单,并再支付200元。
陈曦不接受,她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求公平公正不在乎这点钱!这不单单是她一个人的利益,是为以后消费的客人讨说法。
陈曦未得到满意结果,把此事反应给了当地监管部门。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饭店4斤鱼烹饪后只有2斤鱼肉,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饭店确实以4斤的鱼为名义提供给陈曦,但实际烹饪出来的鱼肉重量远低于合理损耗后的预期,在陈曦质疑时,老板还各种狡辩蒙骗,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陈曦有权要求饭店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重量和损耗情况。
2、陈曦是否有权要求饭店当面烹制以验证其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陈曦对饭店提供的鱼肉重量提出质疑,并要求当面烹制以验证其说法,这是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她的要求并无不当。
3、陈曦提出3倍赔偿,是否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去其他饭店现场杀鱼操作,4斤鱼损耗只有2两,那陈曦吃鱼的饭店,损耗一半明显不合理,有欺诈行为。
陈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饭店进行3倍赔偿,完全合情合理,受到法律支持。
饭店拒绝陈曦的赔偿要求,陈曦通过媒体曝光和监管部门的投诉来维权。
如还不能得到满意结果,她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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