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突然闯入某村民的营业用房,将其营业用房强行拆除。村民惊恐之下,打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责任。谁曾想到,公安机关没给予任何回复,也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而后,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定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事情真如村民所言吗? (案例来源: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南铭昆有一处营业用房,位于大兴区某村。
案涉房屋是南铭昆(化名)2014年1月份,从中铁某局租赁土地后与他人共同出资建设,南铭昆是股东之一。 之后,南铭昆又与第三人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的东配楼,租给第三人开设养老院使用,西配楼则作为居民房出租。 2023年11月19日上午9时19分,南铭昆拨打110电话报警,说他的房屋(某商厦、营业用房)被不明人员拆除,屋顶和玻璃被损坏。 按照南铭昆的说法,他打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责任。 但是,公安机关没有作出调查答复。 之后,他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书后,也没有给予任何回复,亦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南铭昆认为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南铭昆选择了第二种,先是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被驳回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事情真如南铭昆所言,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没有查处违法行为吗? 法院查明: 2023年11月19日,某镇派出所接到南铭昆报警后,予以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并前往现场调查处理。 民警对南铭昆制作询问笔录载明:
“南铭昆称他在案涉房屋转悠时,发现第三人刘某正在拆除西配楼顶子,遂报警,其后发现案涉房屋的隔断和玻璃都被拆除了,再次报警。” 本案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南铭昆身份资料、笔录2份,以及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等。 民警第二次给南铭昆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南铭昆陈述,关于案涉房屋西配楼顶棚被拆除一事。
“系租户经另一股东蔡某同意后应消防要求进行拆除,不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关于南楼玻璃、墙面被损坏一事。
“系中铁某局经法院判决后派员,对南楼进行部分拆除,南铭昆表示,该部分法院判决确认是违建。” 笔录上,有南铭昆签字确认,并手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作出被诉终止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驳回了南铭昆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写得很清楚,南铭昆也在笔录上签字,为什么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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