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的收成全没了!”安徽淮南,一男子农忙季节在加油站购买1000多块钱柴油自用,用皮卡车准备运输到田间地头给收割机加油。没想到,途中被路政部门发现,并以没有使用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为由,罚款3万元! 2024年8月真,农忙季节为了确保自家农机在这争分夺秒的时刻能够持续作业,顾先生前往加油站购买了价值 1000 多块钱的柴油,随后用自家的皮卡车将柴油拉运回家。 回家途中,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将其拦下,以没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品为由,对他开出了高达 3 万元的罚单。村委会得知此事后,迅速出具证明,表明该男子购买柴油完全是为了自家农业生产使用,不存在任何销售盈利的行为。但路政部门并未因此而改变处罚决定,依旧坚持执行罚款。 对于这位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3 万元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家中全部稻谷卖出所得仅有 1 万八千元,无奈之下,他四处奔波找人借了一万两千元,才凑齐了这笔罚款。
顾先生满心委屈与困惑,在他看来,自己仅仅是为了自家农忙买油,怎么也想不到会面临如此巨额的罚款。多年来,村里的乡亲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从未出过任何事故,为何到他这里就不行了呢?他找到了媒体,渴望借助媒体的力量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然而,执法部门表示,此次处罚已经是依据相关规定给出的最低额度,如果男子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行政复议。
很多网友对此不能理解,
有人表示既然加油站都可以买,为什么不让运输?
还有人表示,老家农忙季节都是这样操作的,因为农机不能上路。如果这样处罚,农机就不要使用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应该怎样看待此事呢?
首先,用皮卡车运输柴油是违法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且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由于柴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和储存需要特殊的设备和管理,皮卡车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因此用皮卡车拉柴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如果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情况,如未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等,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部门依据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没有问题!然而,在此次事件中,单纯依据这一条例进行处罚,忽略了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
因为根据上述两部法律,具体到不同情况下的处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不予处罚: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涂料、润滑油、汽油、稀释剂等,且数量在规定范围内,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少量危险货物,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处罚:不具备从轻、减轻情节,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不具备从轻、减轻情节,十二个月内第二次及以上违法,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5万元罚款。
特别从重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运输柴油是为了自家农忙生产,且运输量相对较小,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可预见的严重威胁。虽然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但从实际危害后果来看,处以 3 万元的罚款明显过重,有违比例原则的要求。 再者,结合最高检最新提出的不能“小过重罚”的理念,路政部门的处罚行为更值得商榷。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农民这样出于生产自救目的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教育、引导为主的方式,而非简单粗暴地施以重罚。
这种“一刀切”的处罚方式,不仅可能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以及法律权威的真正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