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大恶极!”广东揭阳,女子投江自杀,警方从其手机内创建的备忘录里揭开了女子因被3男子灌醉、轮奸,不堪受辱选择自杀的真相!一审认定3男子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3名男子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其中2名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维持原判!(来源:红星新闻等)
据悉,1年前,女子黄某投江自杀身亡。当地警方介入后,竟从其手机中发现黄某自杀的原因竟然是1个月前,被3名男子万某、潘某、张某灌醉、轮奸后,不堪受辱。其中万某、潘某均还是00后。
警方遂对3名男子立案调查。随后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查证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黄某被侵害当天与万某与潘某一起相约喝酒,怎料,万某、潘某不怀好意,意图将黄某灌醉,而后对黄某实施犯罪。
中途,万某又邀请因盗窃罪获刑,出狱不满5年的张某一起作案。
毫无防备的黄某,最终被万某3人灌醉,而后又在张某的威胁、恐吓下,进入一公寓内。
因为害怕,黄某进入公寓内,便躲进公寓卫生间内,但是无奈被张某强行拉出来,当着万某、潘某的面,强行发生了关系。
张某与黄某发生关系后,又示意万某继续。
万某随后也不顾黄某的反抗,与黄某发生了关系。
在一旁全程观望的潘某,随后也想和黄某发生关系,但是犹豫再三,因为害怕等原因,最终没有得逞。
而也正是经过这样不堪回首的遭遇后,黄某最终承受不住打击,在手机备忘录里记录了万某3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后投江自杀。
警方查明万某3人的犯罪过程中,将案件移送给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情节恶劣”、“受害人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二人以上”“受害人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任一情节之一的,依法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恶劣”、“受害人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二人以上”“受害人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情节恶劣程度、受害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3人共同密谋对黄某实施犯罪,且导致黄某自身死亡的后果,应当予以严惩!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考虑到万某3人系共同犯罪,其中,万某中途纠合张某一起作案,并强行与黄某发生了关系,张某到达现场后,多次威胁、恐吓、逼迫黄某进入公寓,并首先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均系本案的主犯。潘某未与黄某发生关系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张某曾因盗窃获罪出狱不满5年,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万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潘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后,张某、潘某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其中,张某辩称自己是被万某中途纠合实施的犯罪,案发后的2个晚上还与黄某相约发生过关系等等,与同案人万某相比较,自己的量刑过重。
潘某则辩称自己没有与万某密谋,只是知道万某的行为没有予以制止。张某也是万某叫来的,自己根本没有犯罪的想法和行为等等,原判对自己的量刑也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最后,对此,有人说,防人之心不可无!交朋友要谨慎!
有人说,万某3人这样的人留着也是祸害!就应该直接判处死刑!
还有人说,死解决不了问题,还好黄某留下了备忘录,不然万某3人就有可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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