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03 刑法《恶意欠薪罪》诠释 性质的界定: 由于处置手段的弱化,当前劳动工资关系纠纷特别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金问题已渐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成为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在讨薪时又被殴打,激愤之余,连杀四人被处死刑。普遍的社会舆论并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是对其报以深切的同情,希望能从宽处理。这说明,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这种社会现象已触及社会道德的底线,成为一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它恶化了劳动者的生存环境,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当然,欠薪行为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必须认真剖析,分清性质。笔者认为;欠薪行为从欠薪者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划分为恶意欠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 对于一般欠薪行为因其生存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属客观上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根据刑法上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行为,对这种欠薪劳动者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去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因其业已存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将其中性质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立法建议: 根据法理的基本观点:法律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契合这一基本观点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将应增设“恶意薪罪”予以剖析:在犯罪主体方面,应规定为用人单位和雇主,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在主观要件方面,应为故意;在犯罪客体方面,应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应当是不作为,即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拒不履行,危害结果应是要造成群体性上访、拖欠数额巨大、引起劳动者精神失常、自杀等等严重后果。 另外,在追诉体制上,可以参照伤害案件的有关追诉规定(轻伤害为自诉案件,重伤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恶意欠薪行为危害结果的不同,分别规定为自诉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以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严重的恶意欠薪犯罪上去,节约司法成本。在量刑体制设置上,应规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 另外,为确保整个刑法体系的科学、严密,根据恶意欠薪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应分清主次,将其纳入刑法第三章《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以求严密、科学。 以法严惩罪犯 听听法律怎么说 每天多学点法律
刑法:03 刑法《恶意欠薪罪》诠释 性质的界定: 由于处置手段的弱化,当前劳
惟辛说事
2024-12-22 1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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