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大四男生兼职打工期间,合租的同乡同学将电瓶车的电池带回了宿舍充电,谁知电池却突然起火,大火迅速蔓延导致了男生被严重烧伤,事发后,同学只拿出了1万的医疗费,同学的爸爸竟然还联系称要男生高抬贵手。
暑假期间,大四男生小杜兼职打工,7月9日这一天,合租的同乡同学李某带着电瓶车的电瓶回到宿舍充电,谁知电瓶却突然爆燃,大火迅速蔓延,小杜不幸被烧伤严重,送以后,已经植皮十多次了,医生称还有可能要截肢。
然而,自从受伤之后,李某一方只拿出了1万元医疗费,更没有过来看望过,据小杜父亲称,对方竟然还联系自己让高抬贵手一下。
而李某也已经被检察院批捕,目前,民事侵权也已经向法院提出。
有人说,我看过全部视频,那个男生起火后害怕直接把门关上了,被烧的那个男生在里面质问,为什么关门?这分明是故意杀人了。
还有人说,为什么不追究电池厂家和销售的责任,如果不是他们产品质量问题,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其实,首先来看李某的责任,李某的行为无疑对小杜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侵权损害。在宿舍这一特定的居住环境中,李某将电瓶带回充电,其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并致使小杜严重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李某需要对小杜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杜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巨额的医疗费用、因受伤导致无法继续兼职打工而损失的收入、后续可能需要的康复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虽然李某一方在事发后拿出了 1 万元医疗费,但这与小杜实际所面临的庞大费用相比,只是杯水车薪。
但是目前小杜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那么依据小杜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来确定李某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以尽可能弥补小杜所遭受的损失。
再看刑事责任方面,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由于他的过失行为导致电瓶爆燃引发火灾,造成小杜严重烧伤,其行为可能构成失火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如果李某明知道小杜在里面,而故意关上门,延误了小杜的逃跑时间,最终导致小杜受伤严重,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李某的行为就具有故意杀人的成分在里面了,毕竟,此时的李某,为了自己或者是其他因素,关上门的行为,就已经属于阻碍他人求生了。
目前,李某被检察院批捕,不知道是以失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如果是后者,那么,李某将会加重其刑罚。
对于电瓶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方,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所以,电瓶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说了很多次,电瓶车不允许上楼,根本还是电瓶不允许,李某这样做,除了方便自己之外,不仅仅没有法律意识,更没有安全意识。最终,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小杜的一生毁了,而李某同样也毁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