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教师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行驶在乡道上,时速保持在每小时25公里以内。不料,路边树枝年久断裂,悬挂在马路上方1米处左右,女教师不慎撞了上去,不幸身亡。交警调查后,认定女教师超速系本次是故主因,判定主责,而政府未及时修剪树木系次因,判定次责。女教师家属不服,认为事发地不符合限速每小时15公里道路,不存在超速问题,申请复核。但涉事政府认为,路边树木归属不明,养护责任不明,断枝与政府无关。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等,案情微调) 张琴(化名)在一所镇学校当老师,年龄在55左右,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途经是一条双道的乡道,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道。 家属陈述,张琴所购买的电动车,符合国标,设定限速是每小时25公里,也就是说,张琴平时骑行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应该是在25公里以内。 但是,张琴路过的道路两边都树木,树龄比较大,树干比较多,延伸至马路上方,而因无人修剪、养护,导致有些树木断裂后,还悬挂在马路上方不远处,一不小心就可能径直撞上。 事发当天,张琴和往常一样,下班骑着电动车赶着回家,因过往车辆比较多,张琴始终保持在路边行驶,而车速也在限速范围内。 不幸的是,张琴可能没注意,恰好撞上了马路上方的断枝,受伤倒地,之后送医不治身亡。 交警接警后,到场处理,拍摄了一些照片,其中一张图片提供给家属看,家属反馈,涉事树枝比胳膊粗,断裂在马路上方,在1米高左右,但还没彻底断裂。 经过调查,交警认定张琴在事发时没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且存在超速行为,遂判定张琴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而同时,涉事政府部门没有及时修剪断枝,存在过错,系本次是故次要原因,判定政府负次要责任。 家属收到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结果无法接受,认为张琴骑行电动车符合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本次事故主因就是政府部门没有尽到树木养护责任,遂提出复核。 涉事政府部门对结果也不认可,因为其认为道路不是涉事政府部门修的,树木系早年种植,权属不明,养护责任不明,而涉事政府部门只负责道路上倾倒垃圾处理等,断枝与涉事政府无关。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张琴的家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为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呢? 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中,针对的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系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且应当属于其管辖范围。 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但并不是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做出判定,而是一种责任划分,本质属于一种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无法据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也就是说,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涉事树木权属及养护主体应该是谁? 对于树木权属问题,通常遵循谁种植谁所有,但也要结合种植树木所在地权属。对于乡道而言,土地权属可能是集体,如树木也是村集体种植,则按理应该是归村集体所有。但如果涉事地块系承包给他人,则应该归承包方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公路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乡道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按理公路边的树木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但是,在本案中,涉事政府反馈事发乡道不是政府部门修建的,也就是说,不排除公路边树木权属确实不清楚的可能。 对于树木养护主体,通常遵循谁受益谁养护。但对权属不明的在公路边的树木,依法应当由日常养护单位负责。 而《公路管理条例》第21条河第36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设施等,而“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花草林木等。 也就是说,在公路边树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涉事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有对乡道旁边树木日常养护责任。 3、即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政府部门是次责,并不意味着张琴家属就要自担大部分责任,如有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仍有机会要求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可见,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份证据,但并不是认定其各方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在本案中,家属反馈事发地是乡道,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如属实,或可以争取认定为不适用前述条款。而如张琴骑行电动车均在设定时速范围内,可能确实未超速行驶,但是否有其他违反交规行为,未见披露信息。 也就是说,张琴家属也有机会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继而重新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但难度不小。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陕西,一女教师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行驶在乡道上,时速保持在每小时25公里以内。不料
小鲨看法
2024-12-27 05: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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