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中年男子乘坐公交车时,突发心梗,公交司机在男子昏迷后2分钟、15分钟、24分钟3个时间点都走到男子身边,发现男子异常情况,但均没有采取救助措施。直到妻子1个小时后赶到,才送往医院,终因延误抢救身亡。妻子大怒,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6万。公交公司却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法治天下)
吴丹看着丈夫在公交车上的视频画面,悲愤交加!她恨不得自己能钻进视频中,去拯救丈夫!也恨不得把这个司机给抓出来,撕成碎片!
那天徬晚,吴丹兴高采烈地走在接丈夫下班的路上。
两人虽然已经育有三个孩子,但恩爱却丝毫不减当年。
丈夫徐良每天下班回来,都会提前打电话,让吴丹去站点接他,而吴丹也总会立刻放下手中的活,欣然前往。
然后两个人就会像初恋时那样,手牵手一起走回家。
本以为执子之手,可以与子偕老,却没想到意外来得让人毫无防备。
那天的吴丹,走到站点,等候十多分钟后,还不见丈夫踪影。心急火燎的她,拨打电话后,却发现丈夫那头根本没人接。
吴丹的心不由的开始紧张起来,因为丈夫从来不会出现这样情况。
随着时间流逝,吴丹的心由不安开始变得焦躁,在她不懈的多次拨打后,终于接通的电话却意外传来一个陌生男人声音。
听着陌生男人的话语,吴丹的心瞬间缩成一团。
她一边哀求着电话那头的男子,一边心急火燎往那赶。
半个小时后,吴丹到达了男子所说地点。
只见平时生龙活虎的丈夫,此刻脸色青紫,奄奄一息地躺在公交车内,而那个拿着电话无动于衷的男子,正是公交车上的司机。
吴丹用颤抖着的哭腔哀求那个司机,让他帮忙送去医院,可司机却转身离开。
等吴丹拨通120把丈夫送到医院后,一切都无力回天,徐良终因抢救延时死亡!
悲愤万分的她,发誓一定要查明丈夫死因。
可当她看完丈夫在公交车内的完整视频后,恨不得把这个司机给千刀万剐。
原来徐良在公交车到达终点站,也就是徐良家的站点,准备下车的前一分钟,突然晕倒在座位上。
却因司机的疏忽当时并未发现。
司机在站点办理完交接工作,准备启动车时,才终于发现昏倒的徐良。这时距离徐良晕倒时间已将近3分钟。
但奇怪的是,司机只是走过去对着徐良推搡几下,又用脚踢了几下,见均未反应后,便不予理会,回到驾驶位继续开车。
后到达一个洗车场后,司机也没有理会徐良。等做完洗车等一系列工作后,才又上前去拉扯徐良,并翻看了他的手机。
这时距离徐良晕倒时间,已经过去了18分钟,但看到他仍无反应后,便又下车置之不理。
后司机又在徐良晕倒24分钟后,再一次到车上拉扯徐良,见他依然没有反应后,就又下车。
直到徐良晕倒32分钟后,司机听到吴丹又打来的电话铃响,可能是嫌烦,才算勉强帮忙接上了电话。
吴丹知道丈夫昏迷后,一边忧心如焚往那赶,一边在电话中,不断地央求司机,让他帮忙先送去医院,自己随后就到。
可她半个小时抵达后,却发现司机对徐良未曾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丈夫去世后,气愤不已的她将公交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去如何解读?
1、徐良家人认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对徐良进行救助,侵害了徐良的生命权,要追究他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家人认为,徐良发病时间距离司机初次发现他昏迷时间,不足3分钟,当时距离医疗单位不足2分钟车程。
假如司机能及时把他送到医院抢救的话,他的生命完全可以存在。正是公交车司机的不作为,最终导致了徐良死亡,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70%责任。
2、公交公司认为,徐良死亡是他自身疾病原因,他们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公司称,徐良死亡是因他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公交车司机运输过程中造成。
所以他们并没有涉嫌侵权,不应该对徐良的死做出赔偿。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交司机行为对徐良死亡造成侵权,应该做出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但又因徐良死亡跟他自身疾病有直接原因,他对造成这个侵权行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判定公交公司应该承担40%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突然死掉了!留给家人无尽伤痛和悲凉!
有人说:这公交车司机太冷漠了!就算是喝醉酒,也应该报个警,去帮扶一下!
也有人说:公交车司机也是为了自保,他怕被讹上!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