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杨某明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前方停靠在右侧车道内的车辆发生猛烈碰撞,导致该车驾驶

晴澍世界说 2024-12-30 11:09:21

云南,杨某明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前方停靠在右侧车道内的车辆发生猛烈碰撞,导致该车驾驶员唐某滨受伤。唐某滨虽经救治,却不幸最终离世。唐某滨的家属唐某榕、别某英将杨某明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巨额经济损失。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唐某滨的死亡与其自身有关,交通事故仅为轻微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晚,杨某明驾驶着他的小型轿车,沿着高速公路由楚雄往昆明方向行驶。他的心情有些烦躁,因为最近的事情让他倍感压力,开车有点分神。

前方不远处,一辆车因故障停靠在右侧车道内,驾驶员唐某滨正焦急地等待着救援。

杨某明的车辆猛地撞上了唐某滨的车尾,巨大的冲击力让唐某滨瞬间失去了意识,车辆也严重受损。周围的车辆纷纷避让,有的司机甚至下车查看情况,并报了警。

不久,救护车赶到,将唐某滨送去救治。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抢救,唐某滨虽然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他的身体状况却每况愈下。

原来,唐某滨多年前就患有尿毒症,并进行了换肾手术。这次的车祸,让他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了。

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唐某滨的家人焦急地守候着。他的女儿唐某榕和母亲别某英,每天以泪洗面。尽管医生们竭尽全力,唐某滨最终还是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离世。

唐某滨的离世,他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无法原谅那个导致这一切发生的杨某明。于是,唐某榕和别某英决定将杨某明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指出,杨某明的驾驶行为明显违反了交通法规,是导致唐某滨受伤并最终离世的主要原因。

而被告方则辩称,虽然杨某明的驾驶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唐某滨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也有很大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本案中,经云南高速公路巡警支队昆楚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滨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一认定是基于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作出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杨某明应对唐某滨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杨某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原告方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多项赔偿请求。

这些请求都是基于唐某滨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最终离世的事实提出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然而,被告方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唐某滨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很大关系,交通事故仅为轻微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此,他们提供了唐某滨的病历资料、尸检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三,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了唐某滨的住院费用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医疗费用支出。

然而,经过法庭的审查,发现其中确实存在一些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项目。因此,这些项目应从医疗费用中予以剔除。

四,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本案中,唐某滨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最终离世,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死亡赔偿金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唐某滨自身疾病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其他赔偿项目,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榕、别某英各项损失19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榕、别某英各项损失663557.55元,共计861557.55元。

唐某榕、别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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