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男子花1800元在古玩市场地摊上淘了2件瓷器,而后因生活困难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因2件瓷器均为文物,事后被控涉嫌倒卖文物罪。又因男子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较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检方虽然对男子提起公诉,但建议判处男子缓刑。怎料,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提出的缓刑的量刑建议与类案量刑建议的尺度不均衡,最终判决男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1年6月下旬,男子万某在一古玩市场以1800元的价格从一地摊上购买了2件瓷器,一件是米黄釉三足香炉,另一件则是影青刻花小盏。
随后不久因口罩问题,生活困难,王某又忍痛割爱,以2400元的价格将上述2件瓷器卖给男子胡某。
转眼2年过去了,男子胡某因犯事被警方抓获,警方了解到万某与胡某之间的交易,扣押上述2件瓷器,又经鉴定上述2件瓷器均为三级文物,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将万某抓获归案。
万某到案后如实坦白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还主动供述3400元的价格出售另外8件瓷器的事实,主动退缴了2400元违法所得,认罪认罚。
虽然,经鉴定万某另外销售的8件瓷器均为一般文物。
检方仅以胡某倒卖2件三级文物的犯罪事实,对胡某提起公诉,同时考虑到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较低,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万某缓刑。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自行追加了万某销售8件一般文物的事实,认为万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8件,情节严重,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类案量刑建议的尺度不均衡,建议检方调整量刑。
虽然检方当庭表示不作量刑调整,万某对一审法院不适用缓刑的建议表示认罪不认罚。
一审法院最终还是判决万某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万某认为自己的犯罪情节轻微,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多种法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或者畸重或畸轻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原审法院调整量刑的理由为“与类案量刑建议尺度不均衡”,不符合法定变更量刑建议理由,亦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精神。
其辩护人也表示,本案不存在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法定理由,原审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万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处缓刑的条件,应对万某适用缓刑。
检方派员出庭表示,原审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指控的情况下,自行追加认定了两起违法事实,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根据万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万某缓刑。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万某倒卖2件三级文物,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万某以1800元的价格从古玩地摊购入涉案三级文物二件,因疫情期间生活困难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且上述文物均因胡某的到案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未流失。
故纵观本案查明的事实,万某对本案的发生主观恶性小,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小,结合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万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万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具有一定事实依据,与理、法相符,予以支持。检方出庭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亦予以支持。
最终改判万某犯倒卖文物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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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1xxx20
又想骗国宝帮去景德镇买瓷器![捂脸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