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个观点,交通肇事的刑罚,跟它造成的损害,一直是没有执行“对等”原则,交通肇事处罚的时候普遍是按照“主观非故意”来判决的,这个逻辑不对,现在汽车普遍了,车的性能也越来越强悍了,不能再按照若干年前的那种情况去对待了,应该适当增强对造成了严重伤害的交通肇事,增强对驾驶员主观不避险的认定,增强处罚力度
我一直有个观点,交通肇事的刑罚,跟它造成的损害,一直是没有执行“对等”原则,交通
智智说科技
2025-01-22 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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