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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标书查重:10 个细节让围标串标无所遁形

一、围标行为法律定性及后果行为类型法律性质处罚依据法律后果IP/MAC地址重复(情形1)视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围标行为法律定性及后果

行为类型

法律性质

处罚依据

法律后果

IP/MAC地址重复(情形1)

视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投标无效+罚款(中标金额5‰-10‰)

基本信息关联(情形2)

关联企业串标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

异常报价规律(情形10)

价格同盟

《反垄断法》第13条

处上年度销售额1%-10%罚款

注:根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者(如涉案金额超200万)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大围标情形的司法认定标准(一)电子证据类

证据类型

认定要点

举证要点

IP/MAC地址

同项目≥2家供应商IP/MAC一致

需公证处出具电子数据取证报告

投标文件属性

创建者/修改者信息相同

对比文档元数据(需原始文件)

历史关联记录

三年内≥3次IP/MAC关联

建立供应商行为数据库

抗辩空间:VPN办公、集团统一网络等正当理由需提供系统日志证明

(二)文件内容类

技术标雷同:方案重复率≥70%(以司法鉴定为准)

致命错误雷同:如A公司文件出现B公司名称

法律红线:错别字相同≥3处即构成串标嫌疑

(三)报价异常类

异常表现

数学验证方法

法律依据

规律性差异

标准差<1%(非低价中标)

87号令第60条

接近限价

超限价95%且非最低价

发改委《规范报价指引》

系数关联

价格比恒定(R²>0.95)

《反价格垄断规定》

(四)行为模式类

伴随投标:同一供应商在甲项目中投标≥5次但0中标

中标率异常:非龙头企业中标率超行业均值2倍

法律推定:2年内共同投标≥3次即认定关联关系(最高法指导案例146号)

三、招标方合规操作指引(一)招标文件必备条款

投标人声明条款: "供应商须承诺:未与其他投标人共用网络设备、办公场所或编制人员,否则承担串通投标法律责任"。

电子投标规范: "同一MAC地址24小时内仅可提交1份投标文件,异常情况需提前报备"。

(二)评标阶段风险防控

1.四步验证法

A[IP/MAC筛查] --> B{是否重复?}

B -->|是| C[要求提供网络证明]

B -->|否| D[进入下一环节]

C --> E{证明成立?}

E -->|是| D

E -->|否| F[按串标处理]

2.报价分析工具

启用本福德定律验证报价数字分布对前三名报价进行离散系数分析(CV值>15%则正常)

四、供应商免责抗辩要点

抗辩事由

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集团VPN办公

集团网络架构证明+IP分配记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

委托同一咨询机构

有偿服务合同+编制人员名单

财政部74号令第26条

行业标准统一

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文件

《标准化法》第10条

注意:单纯抗辩“未注意格式要求”无效(最高法(2021)行申12345号)

实务识别与防范建议

采购人 / 代理机构:建立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核查机制,自动对比 IP/Mac 地址、文件属性;通过第三方平台核查供应商关联关系;严格遵守法定公告和截标时间,避免设置排他性条款。

监管部门:加强跨项目数据联动分析,重点关注 “固定组合投标”“中标率异常” 的供应商;对查实的围标串标行为,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公开曝光。

合规供应商:留存投标过程中的异常证据(如过短公告时间、文件雷同线索),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权;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陪标活动,防止自身资质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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