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左肩膀又开始剧烈疼痛起来,我开始留意左肩膀疼痛的群体,以证明我的一些判断。因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我不知道和多少个单位/人发生过激烈的争执,有时候气得我心脏疼痛。这块,要集中整治了。强光/噪声/寒冷剥夺睡眠,饥饿饥渴,诱供产生幻觉,羞辱剥夺自尊,以家人安全威胁等,这些讯问/询问手段都是严禁的,也是非法的,更不用说直接的吊打、捆绑、殴打、电击、水刑等刑讯逼供手段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2006年12月4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高检会〔2012〕7号,2012年10月8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高检发反贪字〔2014〕213号,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关于辩护律师请求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此复。 8.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第八十三条 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将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八十七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九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 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9. 10.
今天,左肩膀又开始剧烈疼痛起来,我开始留意左肩膀疼痛的群体,以证明我的一些判断。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5-03-10 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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