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女子在与前夫离婚时没有主张房产所有权归属,然而在前夫停止还贷后,银行竟将她与前夫一同告到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清偿贷款。女子对此感到困惑:“房产已不再属于我,为何还需我来偿还?”
(案例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女子孙某与其夫张某婚后不久共同购置了一套住宅,因为资金紧张,于是两人向银行借贷了45万元,并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为20年,需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孙某与张某共同签署了还款承诺。
然而,婚后仅三年,两人因日常琐事频繁争执,最终选择分居。
张某继续居住在共同购置的住宅中,而孙某则返回了娘家。
分居半年后,两人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住宅归张某所有,张某承诺单独承担房贷。
离婚后不久,张某因经济困境无法继续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便将张某和孙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孙某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辩称:“我已与张某离婚,当时在法官面前,张某承诺单独承担房贷,银行为何还要追究我的责任?”
她还提供了离婚调解书,以证明自己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从法律角度怎么分析这件事呢?
1、孙某仍需承担房贷还款义务。
有观点认为,孙某已与张某离婚,且未参与房产分割,房贷由张某承诺单独承担,因此孙某无需再还款。
但也有观点认为,孙某曾签署共同还款协议,因此仍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即便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已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因此,银行有权依据孙某与张某共同签署的还款承诺书,要求孙某参与还款。
若孙某明确放弃房产所有权,那么房贷应由张某单独承担。
然而,本案中孙某虽与张某离婚,但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也未明确表示放弃房产。
因此,孙某的离婚并不能免除其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孙某需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2、如果孙某无力偿还,应如何处理?
如果孙某确实无力偿还,银行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张某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
若双方均无力偿还,可以尝试与银行协商调整还款方式,如减少还款额或延长还款期限,银行通常会同意。
若实在无法承担,最坏的结果是出售房产,以偿还贷款。
尽管这套房产曾是两人的婚房,但既然已经离婚,房产的归属已不再重要。
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这种债务即使离婚后也不能消除。
因此,在婚姻期间签署相关合同时,需谨慎考虑,一旦签署,就要做好共同承担的准备。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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