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渭,17岁男孩跟父亲说,他在学校差点被同学打死了,父亲却跟他说,有问题就要从自己身上找,不要抱怨别人,男孩听了父亲的话,又想到自己在学校,活着成为别人欺负的玩物,他就很不开心,终于想不开,从17楼一跃而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2024年10月29日晚上,陈先生在家中忐忑不安,在家中来回徘徊着,因为他的儿子已经到了下自习回家的时间了,可是他久久没有见到儿子的影子。
他又等了好一会儿,还是没有见到儿子回来,他开始着急了,家里的人都开始着急了,平时这个时候他的儿子早就回来了。
陈先生看到儿子没有回来就出去寻找,可找了一圈,也没有看到儿子,他打电话联系其他的家人,家人告诉他,孩子还没有回去,而且大家都找不到孩子。
这下陈先生才慌了,他联系了所有的亲朋好友,也问了许多和他儿子有关系的人,连学校的老师也问了,可大家都不知道孩子去哪了,陈先生这才报了警。
然而民警却跟陈先生说,他的孩子走了,当时陈先生听到这句话还不知道孩子去哪儿了,直到对方跟他说孩子没了,他这才惊呆在原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早上的时候孩子还好好地去上学的,怎么晚上就没了呢?
后来他才知道,他的孩子在学校对面的住宅区,从17楼一跃而下,失去了生命,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原因,是孩子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的。
听到这个噩耗,陈先生无法相信,自己好好的儿子就这样没有了,他想不明白孩子怎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虽然他的孩子性格比较内向,但是他孩子都看不起没有上进心的同龄人,他梦想就是造火箭。
虽然他中考成绩也不是很好,没有考上一个好高中,但是孩子并没有自暴自弃,在学校一直是很努力的,并且一直为自己的梦想奋斗。
就在陈先生想不通的时候,有一个亲戚发来了几个截图,是23年,孩子的发文,上面写着:活着就是在学校被别人欺负的玩物。
看到这一句话,陈先生这才想起来,2023年,他的儿子曾经多次被一个同学打,原来这不是孩子的问题。
那一次,孩子跟他说,他在学校一直被别人打,当时陈先生还觉得是孩子的问题,他跟孩子说要在自己身上找原因,不要去抱怨别人。
但是后来孩子又跟妈妈说,他差点要被同学打死了,陈先生和妻子这才觉得事情严重。但是他们不怎么敢找老师,因为害怕影响孩子,所以他们只能单独找那个同学和他的家长聊这件事。
后来孩子回家才不怎么跟爸爸妈妈说,在学校被欺负的事情,所以陈先生才以为孩子在学校可能不会被欺负了。
而他不知道的是,他在学校还被欺负,并且大家知道他有一个造火箭的梦之后,还嘲笑他,说他是傻子,还喜欢火箭。
陈先生看到孩子的这些信息,这才明白孩子结束生命的原因,他真的很难过。
更让他难过的事,因为自己没有重视孩子,没有勇气承认孩子在哪所高中读书,并且没有正视孩子所遇到的问题,也成了孩子的一块心病。
在孩子的发文过程中,大部分是关于火箭的言论,发文中,有他被同学欺负的发文,有他认为被父亲看不起的发文,还有老师因为他造不出火箭的言论。
总之,对于这是个17岁的男孩,一方面,他被同学欺负,一方面,陈先生没有正确引导孩子,并且他的言行对孩子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就是老师的言论,才导致这个文静的男孩,以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遇到这样的悲剧,好好的儿子就这样没了,他肯定是很悲伤的,也是很后悔的。
一方面,他认为儿子受同学的欺负,这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其实男孩曾经说过自己差点被同学打死了,证明他被欺负得很厉害,这个同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陈先生的孩子当时没有达到轻伤以上,那么同学欺负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陈先生的孩子当时是轻伤以上,那么对方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另一方面,陈先生认为学校有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家长来说,孩子在学校孩子的身体健康以及心理活动,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
还有一方面,陈先生也承认自己有责任。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作为家长,他没有关注自己孩子的心理活动,也给孩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他更多的是认为孩子的离世与同学的欺负有关,与学校的管理有关。
那么你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孩子做出这样的决定呢?(来源:大河报-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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