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房强奸案二审总算开庭,这件案子收到的关注程度丝毫不亚于当初党志军杀害王佳佳的案子。 案子可以说是将现实中最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以案子的方式全部展现了出来。 首先就是订婚后的性权利。这两家的和亲明显不是通过自由恋爱达成的,两个人到了订货的时候,还没有同过房。这个时候,男方趁着订婚,要求同房,应该是合理的。 女方则将矛盾点集中在,她没有自愿,就是死活不同意。这一点,我个人说吧,如果一个女人,愿意和一个男人订婚,那他还不愿意跟他同房? 那这样的订婚,岂不是很令人费解吗? 我的说法只能是我个人的说法,但是,真心希望法院如果判决有罪,应该将证据链完善,确保能够证明:女方没有意愿嫁给男方。因为一个女人,嫁给男方,就是要跟他生活,生儿育女,享受天伦,这些是自带的属性。不需要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发生关系很正常。 当然,女方最核心的说法是,因为房产加名事件没谈妥,导致意愿下降。这一点,确实在很多婚姻实践中有这种情况。 他们有争吵,有视频,这一点,似乎,又在支持男方有罪的推论。 所以,矛盾重重。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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