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开饭店,朋友送给他几瓶进口红酒,每瓶3880元,他一看包装那么上档次,就放在饭店酒柜里,不料,一个顾客看上了,非要买来喝,他犹豫了一下,就11640元卖给顾客3瓶,没想到,顾客回头就把他告了,说他红酒没有任何中文标签,要求退回11640元,并10倍赔偿116400元,男子顿时傻眼了,结果出乎意料。
2924年底的一天,章先生请朋友去餐馆吃饭,他无意间看到,饭店酒柜里,有几瓶进口红酒,包装非常华丽,看着很上档次,买来招待朋友特有面子。
于是,章先生想买,等会吃饭时喝,可饭店老板徐先生却犹豫了一下。
因为,这几瓶红酒,是徐老板的朋友送给他的,不是他进货用来卖的。
朋友送酒,是希望他品尝,不是让他卖了换钱的,否则就辜负了朋友的一番美意。
他之所以放在饭店酒柜,就是觉得酒瓶挺好看,看着高端大气,能抬高饭店的档次,没有卖的意思。
而且,他并不知道这酒的价格,也没办法定价。
但章先生却真心实意的想买,人家是顾客,顾客就是上帝,应该有求必应。
何况人家点了1200元的饭菜,他还指望章先生成为自己饭店的回头客呢。
所以,徐老板稍微迟疑了一下,还是决定出售,为了价格的公平合理,他还特意查了一下红酒的市场价,最终以3880元一瓶,卖给章先生3瓶共11640元。
章先生喜得美酒,当晚就喝了一瓶,其他2瓶拿回了家,准备以后宴请再喝。
可回到家后,章先生觉得红酒口感不错,想仔细看看出厂设置,这一看不要紧,他发现酒瓶全是外语,一句中文都没有。
章先生立马不淡定了,在他看来,如果是正规产品,在我国市场流通,不可能没有中文翻译。
这样的红酒,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而且,他也无法去查红酒的合法来源,说不定这酒质量有问题,是以次充好。
章先生一气之下,反手就把徐老板告上法庭,他的诉求是,要求徐老板把他的11640元酒钱退还,再10倍赔偿116400元。
徐老板就这么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他觉得自己实在是冤,这3瓶酒,是朋友送的,他没打算卖。
而章先生执意要买,他忍痛割爱,成人之美,到头来却惹了一身官司,他觉得自己好心没好报。
再说了,朋友送自己的酒,肯定送好的,因为朋友交情在那里摆着,质量当然没问题。
法院觉得,虽然红酒没中文,但并不一定质量不好,而且,这酒是徐老板朋友送的,他本没打算卖,没有主观恶意。
但话又说回来了,即使章先生求购,徐老板也应该坚定立场不卖,
没经检验的进口食品,就相当于身份不明,不能在市场流通。
徐老板认可这种说法,觉得自己确实太大意了,但他卖红酒的初衷,也是不想驳了章先生的面子而已,属于无心之举。
《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徐老板出售的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这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进口食品在我国市场流通时,必须附有中文标签,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等。
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可能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章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徐老板退还酒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寻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虽然徐老板没有主观欺诈的意图,但他出售了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这一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但本案中的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通常要求经营者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在本案中,徐老板并没有故意隐瞒红酒没有中文标签的事实,也没有虚构红酒的来源或质量。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徐老板出售了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这一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章先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章先生可以选择请求徐老板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如果章先生选择请求徐老板承担违约责任,他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徐老板退还酒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徐老板退还了酒款并赔偿了章先生1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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