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拾到一部手机,失主与他联系愿意给予报酬,两人相约地铁站出口见面协商,谁知失主见面后反悔给报酬,还说男子是小偷。男子被激怒,掏出手机猛力摔向地面,导致手机损坏无法使用,失主报警,结果男子傻眼了!
(案例来源:今日关注)
2023年2月的一天,蔡先生下班后匆忙赶路回家,却不慎遗失了手机。
他一路返回寻找,却毫无结果,他慌了,手机是2020年花1500元买的,手机不值钱,但里面有一些文件资料和一些朋友的号码,非常重要。
他心急如焚,焦躁不安,想着找回来的几率不高,但也不死心,于是,他借陌生人电话想试试运气,看手机是否还能打得通。
结果太让他意外了,手机竟然打通了,他很兴奋表示手机是他的,希望对方能归还,并主动提出愿意给予一定报酬,以表谢意。
拾得者是李先生,他认为拾金不昧是应该的,报酬倒是其次,但蔡先生有这份心意,是懂情理的人,倒也没拒绝。
他们约定在附近的地铁站出口见面,将手机归还并协商报酬事宜。
很快,蔡先生匆匆赶到地铁口,见到了张先生,急切地让他交还手机。
张先生见蔡先生两手空空,态度也明显不像打电话时那么客气了。
张先生把手机掏出晃了晃,手机可以给你,但你答应给我的报酬呢?
蔡先生有些不悦:本来就不应该给你报酬,拾金不昧是你应该做的,想要钱是不是太贪心了?再说我手机才1500元,也不是值钱的手机,你好意思要钱吗?
张先生顿时愣住了,他没想到蔡先生会出尔反尔,谁贪图你的报酬,是你在电话里主动提出的,只是既然你答应给报酬,那就应该守信。
蔡先生却不依不饶,甚至大声指责张先生是小偷,说他故意偷了手机再来敲诈,并吆喝着让路人来评评理。
张先生向围过来的人解释,自己是拾到的不是偷,再说了,是他答应给报酬,打电话时和现在两副嘴脸,做人怎么这样?
你可以不给报酬,起码得说声感谢,客气点吧,这可好竟嚷嚷着诬陷他是小偷。
周围路过的行人纷纷投来异样的目光,张先生又气又急,觉得自己好心被当成了驴肝肺,愤怒瞬间冲昏了头脑。既然这样污蔑我,那你也别想拿到手机了!
他从口袋掏出手机,猛力摔向地面,紧接着又捡起再次重重摔下,随后更是将手机朝地铁站楼梯口下方扔去。
他的疯狂动作惊呆了蔡先生,等他拾回手机一看,手机已七零八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蔡先生火冒三丈,你有啥权利摔我的手机?他愤怒地报警。
警察将两人带回警局进行调查。经过警察的调解和对事情经过的详细了解,最终判定张先生虽然是出于被激怒后的冲动行为,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2月25日,警方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为由对张先生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张先生拾了蔡先生的手机,应该归还。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张先生在拾到蔡先生的手机,应及时通知并归还他,如果无法联系他,应上交公安机关,帮助寻找失主。
2、拾得人是否有权向失主请求报酬?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蔡先生在联系到张先生时,主动提出愿意给予报酬,可见面后蔡先生反悔,张先生有权请求他按照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3、张先生摔坏蔡先生手机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张先生因蔡先生不兑现承诺还诬陷他是小偷,一气之下摔坏手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蔡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张先生是偷手机,却公然指责其为小偷,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张先生名誉权的侵犯。
蔡先生毫无根据的指责行为,可能会使张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名誉。
张先生认为蔡先生不守信用还污蔑他是小偷,没控制好情绪,一冲动摔了蔡先生的手机,导致手机报废不能使用。
可不管张先生是被激怒还是未得到报酬而生气,摔了蔡先生的手机,就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最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张先生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如换成是你拾到手机,遇到这样的失主,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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