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高三女生和同学在外合租,晚上11点,班主任突然来访,说他们两个女生住外不安全,然后他就进入女生的房间,接着就反锁房门,紧接着女生就经历了惊魂之夜,她被班主任侵害了,并且不只这一次,痛苦的她,长期吃药,可最后,她还是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据看看新闻的报道,1月19日,小钰整理表妹的遗物,发现了表妹结束生命的背后,那不堪的往事。
她回想起表妹结束生命这一事,她和家人始终想不明白,表妹在那么美好的年纪里,为什么要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可这一刻,小钰看着表妹留下的遗物,他们才知道表妹经历了那些不堪的往事,这才想不开的。
小钰看着表妹的遗物,上面有表妹和唐老师聊天的记录,那些聊天记录竟然持续了好几年,从2017年到2020年,这个唐老师竟然对未满18岁的女生,发出那些不堪的文字,小钰看了都脸红。
一开始小钰还以为表妹是自愿和唐老师聊天的,但看到表妹写的日记,才知道表妹是不情愿的。
表妹因为长期被唐老师侵害,骚扰,还经常被威胁,她常常痛苦,却不知道跟谁诉说,痛苦的时候就伤害自己,然后又拍照保留下来。
看着表妹那一张张自己伤害自己的照片,小钰不知道表妹这几年该是多么的痛苦。
看着这些遗物,小玉和家人都非常的气愤,这个老师是表妹的班主任,为人师表,他竟然对一个学生做出这样的事情,实在是令人感到可怕。
于是小钰表妹的母亲去找到这个唐老师,质问他们之间的事情,这个唐老师竟然还否认了,始终不承认他所做过的事情,还坚称他们是师生恋。
小钰决定为表妹讨回公道,让这个老师付出代价,她要找齐证据,有找到了当时和表妹一起合租的一个女生。
这个女生说起了那个惊魂失魄的晚上,那时是晚上快11点了,这个女生和小钰的表妹已经睡觉了。
突然房间门被敲响,有人在门口喊话让她们开门,听声音,是他们的班主任唐老师,她以为唐老师有什么重要的事情要交代,就开门了。
唐老师进来之后就跟那名女生说,两个女生在外住,很不安全,他就是过来看看。
说完唐老师就进了小钰表妹的房间,那名女生还疑惑,怎么老师那么晚来找她们,想到唐老师是他们的班主任,关心学生也是很正常的,所以她也没有多想。
只不过后来又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唐老师进入小钰表妹的房间后,这个女生竟然听到房门反锁的声音。
当时她就觉得奇怪了,老师找学生为什么要反锁门,有什么不能一起听的。
只是当时她也没想太多就睡着了,如今想来,她心有余悸,没想到那是惊魂之夜,她逃过了一劫,老师侵害的对象是小钰的表妹,并不是她,否则她的后果同样不堪设想,可能被侵犯的就是她。
听了这名女生诉说那天晚上的经历,小钰知道表妹那天晚上又被那个唐老师给侵害了。
而这仅仅是其中的一次侵害,在2017年到2020年,这三年期间,小钰的表妹被这位唐老师侵害已经不止一次了。
小钰的表妹这才难受起来,在高二的时候,老师还说小钰表妹脾气不好,经常跑了。
她就这样长期被这些事情缠绕在心,非常困扰,甚至连高考都无法参加,只能弃考,后来又复读了一年,这才考上大学。
好不容易摆脱了噩梦,小钰的表妹,却始终无法从那些事情走出来,上了大学半年,她的病就反复发作,无法正常上学,只能提交休学申请,回家之后的状态也一直不行。
后来她就直接想不开,选择了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
小钰整理了表妹从被老师侵害到结束生命的这段历程,她感到毛骨悚然,又非常气愤。
对于这样的老师,小钰决定为表妹讨回公道,让这样的老师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名女生长期被班主任侵害,并且骚扰,导致吃药,甚至结束自己的生命。显然她是不自愿的,班主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老师应当为人师表,单单这条罪名,就足以让他受到严惩。
小玉的表妹未满18岁,是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的,她是受到老师的侵害,应当追究老师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未成年经历这些事情,确实是她难以承受的,班主任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除此之外学校也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班主任及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1183条规定:学校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及时制止、隐瞒包庇,需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你对这样的老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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