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后续,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向大同市检察院提交了控告材料,认为原办案的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这一主张能得到支持吗?应该很难 在该控告材料中,首先提到的重要理由就是检察院在dna鉴定报告出来前就批准逮捕了,律师这边给控告人肯定支招认为这是检察院的重大失误,是在玩忽职守 但批准逮捕并不一定要以dna鉴定报告为依据,应该说证据达到一定标准,检察院就可能批准逮捕,而是否错案的判断依据,更主要是案件办错与否,比如实施强奸行为的是不是被诉犯罪嫌疑人 如果dna报告出来,不是他干的,他就没有与女方发生性行为,那可能不构成强奸罪,即使有强制行为,也可能构成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或者可能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dna报告虽然比批捕决定晚一点,但是鉴定出来就是他干的,那么就是强化了批捕决定的正确性,仅以时间早晚来控告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基本就不会得到支持 说得再直白一点,我国刑事司法一直是结果论,就是结果是对的,那么程序上有些许瑕疵,早点晚点,都不是大事,但如果结果错了,程序问题才是大问题 现在,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在推翻结果可能已经无望(或者说很难)的情况下,试图以程序问题来改变有罪判决,多少是本末倒置了,或许是孤注一掷、病急乱投医 网上很多男性同情这位订婚强奸案的男主角,是他们代入自己,觉得订婚了、付钱了,就可以发生性关系了 但事实上,连夫妻之间都可能构成强奸,何况未婚男女朋友? 强奸罪最根本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是不是男女朋友、彩礼给没给、给了多少,这是民事纠纷,丝毫不影响刑事定性,顶多就是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受害者又肯谅解的情况下,会从轻处理 这就好比偷自己家的东西也是盗窃,但家人谅解,也是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的 但本案,在这上面注定是达不成共识了 为男主角叫屈的男性们,看不到问题的根本,怕是自己也要跟着犯错的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