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大家聊过涉外离婚案件程序的选择问题—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涉外案件的特殊性还有很多,比如今天我们聊的就是另外一个特殊问题—域外证据的使用问题。说是叫域外证据,我平时喜欢管它叫海外证据。在代理涉外离婚案件时,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对海外证据有着误区—认为所有的海外证据都需要经过公证认证。这样的话,就会给案件的办理增加很多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依照当下的最新规定,我来用最简短的篇幅将这个复杂问题给大家一次性说清楚。

一、海外证据通常是指形成或者存在于我国境外或者管辖法院所在法域之外的证据,包括在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并不是说只要和国外有关,就是域外证据。当下主流观点以证据最终固定时的所在地为准。
二、海外证据的类别
1、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身份关系、境外签署的诉讼授权委托书等海外证据。这些证据需要走公证认证手续。比如说注册登记信息、授权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但外国自然人可以直接在中国参加诉讼的话向法院提交护照或者出入境证明等证件就可以了,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另外,如果授权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形成的话,可以由我国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是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这样也不需要公证认证手续了。
2、公文书证,一般认为,如果是国家职能部门根据公务职权所制作的书面文件,应属于公文书证,如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当事人提供的域外公文书证仅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无需进行认证。但公文书证的公证也有例外情形,根据2022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如果域外公文书证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可免于相关公证或证明程序。
3、私文书证(如合同、承诺书),可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公证认证(仅在涉及身份关系时仍需要进行公证认证),也就是说私文书证并非都需要进行公证认(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时)。

三、公证认证的四种形式
1、一般国家:公证+认证(“双认证”)
①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②所在国外交部或授权机构认证。
③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步骤针对的是在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但不属于海牙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形成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海外证据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该证据须先提交至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再将该证据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海牙公约成员国:只需“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2023年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对于公约成员国,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即海牙认证,无需使领馆认证。
3、国际条约规定优先
如我国与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手续,相关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应依据相关条约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例如,我国与俄罗斯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九条规定,“缔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即为有效,就可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使用,无需认证。在缔约一方境内制作的官方文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也有同类官方文件的证明效力。”
4、港澳台地区特殊规则
港澳台地区:香港地区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核验并转递;澳门地区基本流程同香港,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负责核验、转递;台湾地区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属于两岸商定的14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法院将正本与收到的副本比对认证,不属于的可请求本省(市、区)的公证员协会通过台湾海基会查证。
四、免于公证的情形:
1、如果双方都有海外证据需要办理证明手续,那么彼此可以尝试互相免除证明手续。但后续不影响以其他理由对证据进行质证。
2、特定情形下公证手续的免除:目的国或地区因战争等事件无法在正常期限内办理公证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更为经济、方便的方式提出反证,经法院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的;办理公证等证明手续的费用明显高于或接近当事人争议标的价值,且当事人不同意由败诉方承担公证等证明手续费用的,可不要求对相关海外证据办理公证等证明手续。
五、别以为经过了公证认证,就万事大吉了。公证认证仅是赋予海外证据证据能力的途径之一,而非判断其最终能否被采纳的决定性依据。即便证据形式上已履行公证认证程序,其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还需在庭审中接受双方质证,并由法院结合证据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标准加以判断。尤其在涉及证人证言这类典型私文书证时,即使其在国外经过了公证,也仅限于证人身份及其签名真实性,公证机关并不对证言内容本身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法院仍应结合全案证据体系,对该类证言的可靠性作出独立判断。反之,对于未经过认证的证据材料,如果其内容真实可靠,且在庭审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已经被对方明确承认,也可能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当然了,对于涉及诉讼主体身份、代理授权及身份关系等核心事项的域外材料,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履行法定证明手续仍属于必要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完成该等程序的相关证据,可能因欠缺形式效力而被法院拒绝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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