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70岁患癌大妈一生未婚,也没有子女与兄弟姐妹,而她的父母活到高龄,谁知大妈的老母亲去世前后立下遗嘱,把房子等财产全都遗赠给她原单位,由原单位为她操办后事,大妈知道后大怒,得不到遗产没钱看病,得不到房产无房可住,大妈告到法院,大妈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撤回遗嘱,法院这样判了!
按照顺位继承法,大妈作为独生女,享有父母的一切财产。
但遗嘱继承法的法律效力要比顺位继承法高,从法律效力上来推断,大妈无权要求法院撤回遗嘱。
但最终,法院经过调解,判令25%房产份额归大妈,75%房产归单位,另外,单位不仅要支付大妈折价款,还要允许其居住。
这是因为大妈老母亲比她的父亲先去世,大妈父母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财产应当按照顺位继承法进行分割。
而后来其母亲去世后,立下遗嘱中包含了从丈夫的遗产,这笔一笔资产,应当按照顺位继承法进行分割。
因此,涉事大妈享有4分之1的房产,同时还能享受居住权。
信息来源:
新京报2025-4-12《母亲生前立遗嘱将房屋捐赠给单位,女儿患癌起诉单位要求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