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19岁小伙因为女友要来同居,于是准备去租个房子,结果在看房期间,被一女租客指控非法侵入住宅,还动手掐了她的脖子。一审法院认定小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小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小伙的辩护人提交了新的证据,称女租客脖子上的伤痕为陈年旧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小伙掐的,所以小伙子应当无罪。
(来源:观象视频等)
小伙王某的家人在义乌的一个小镇上开纸盒加工厂,生意非常不错。后来经人介绍,王某与女友相识相恋,且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案发前几天,女友终于想通了,要来义乌找王某,还打算同居。王某兴奋不已,他立即在外开始寻找合适的房子。
案发当天下午16时48分许,王某来到一处楼房寻找租房。他看到有一名女租客陆某的房门没有关上,于是就直接推门而入,进去参观了一番。
然而次日中午,警方就以王某非法进入陆某的房间,还用手掐住陆某的脖子意图不轨为由,将其抓捕归案。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王某在案发前几天的晚上,见一10岁小女孩独自在家,也同样闯了进去,然后向小女孩要房东的电话,把小女孩吓得不轻。
后来在小女孩的父亲在家时,王某再次未经允许直接进入小女孩家,然后再次询问房东的电话,但小女孩的父亲表示并不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小女孩家,以及陆某家,且对陆某实施掐脖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
王某的辩护人明确表示:
1、王某与女友感情很好,也有性行为,不至于去侵犯陆某,他没有犯罪动机。
2、王某在陆某的房间内就待了4分钟,根本没有时间去实施暴力行为。陆某本身精神就不好,她的5次笔录前后矛盾,与客观证据完全对应不上。
3、陆某指控被王某掐了脖子,但陆某脖子上的伤情是陈年旧伤,并非案发时弄的。
4、办案民警并没有在案发当天提取一些生物学检材,所以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对陆某实施了掐脖子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那王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呢?
首先,按照法医鉴定,陆某脖子上的伤是陈年旧伤,那就可以说明王某没有掐其脖子,这与陆某一开始指控被王某掐上了脖子,事实完全不同。
就光这一点来讲,陆某指控王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就显得没有那么强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此外,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现在陆某的口供与事实存在很大偏差,那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既然如此,就不能轻易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其次,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要构成犯罪,得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入的故意。即明知是别人的住宅,还未经同意非法进入。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入的行为。比如:强行闯入、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等情况。
按照警方的调查,王某两次进入小女孩家时,都没有敲门,是直接闯入的,但是王某是询问小女孩关于房东的电话,在小女孩以及小女孩的父亲回答不知道后,便主动退出了。
因此,王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
至于王某进入陆某的房间,在排除掉王某对陆某进行掐脖子的行为后,王某也是未经同意就进入了。他的行为的确算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王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家中的行为,的确违法了,这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来处理。
至于犯罪,按照目前的证据来讲,很难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目前,二审已经开庭,但结果尚未作出。只希望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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