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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个假设:男女朋友,后来俩人分手。女方报复男方,告男方当初强奸她,能否成立?此

我做个假设:

男女朋友,后来俩人分手。女方报复男方,告男方当初强奸她,能否成立?

此案二审法院有一句话:违背女方意愿。

这玩意其实很难度量,只是女方一面之词。满足了她,就不叫违背意愿;反之,就报警强奸。

对男方来说就太难了,因为男方很难自证清白,更没法证明是否违背女方意愿。

说难听点,有时双方调情,女方还故意装出不愿意的样子,又该怎么判定呢?

仅提出观点,供大家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