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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公司对外开具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共计90多万元,证据不足不起诉

煤炭购销公司对外开具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共计90多万元,证据不足不起诉
#咸阳#
办案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1.基本案情
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主营煤炭购销业务。
A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咸阳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4534066.27元,税额770791.28元,于2012年7月31向咸阳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871794.87元,税额148205.13元。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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