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女大学生在学校谈了男朋友,与网恋男友提出分手。结果网恋男友感觉亏大了,

重瓦下庆 2025-05-02 11:56:25

河北保定,女大学生在学校谈了男朋友,与网恋男友提出分手。结果网恋男友感觉亏大了,不远千里来到学校里,把女大学生约到酒店,以出轨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多次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男子送女大学生回学校时,女大学生立即向宿管员求救。结果悲剧了,公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生活在海南,与女大学生宋某通过网络相识,两人发展为网恋关系,因为路途较远,两人一直没有见面。

李某与宋某交往期间,宋某酒后与大学同学发生关系,同时也厌倦了这种感情生活,遂与李某提出分手。

李某无法接受现实,认为自己付出了时间与精力,连宋某的手都没有牵过,实在是亏大了,于是不远千里来到宋某学校。

经过李某的询问,这才知道宋某与石某关系暧昧。于是约宋某到酒店见面。

宋某来到医院后,李某提出可以同意分手,不过要与宋某发生关系作为补偿,遭到了宋某的拒绝。

李某于是对宋某进行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宋某被打怕了,只能同意李某的要求。

李某折腾几次后身体疲惫,答应送宋某回到学校,结果宋某见到宿管员后向其求救,宿管员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通过对宋某的询问,以及鉴定机构的认定,发现宋某身体存在多处挫伤、淤青,与宋某供述自己遭到殴打相互印证。

同时,在宋某体内提取到两人的混合物,认定李某强行与宋某强行发生关系的事实。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检方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庭审时,李某提出:

第一,其与宋某系情侣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宋某出轨他人,违背公序良俗,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第二,为挽回感情,李某不远千里来到宋某所在的学校,可宋某执迷不悟,对宋某进行殴打,并非故意伤害,而是因情绪激动导致的泄愤行为。

第三,与宋某发生关系,是经过了宋某的同意,并非违背其意愿。

综上,李某承认对宋某殴打的事实,不认可检方认定李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时查明,通过医疗机构的鉴定,宋某身体上存在多处挫伤、淤青,已经达到了轻微伤的标准,李某存在伤害他人健康权的故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查明,宋某住院期间产生的治疗等费用8000余元,应由李某承担。

关于李某没有违背宋某意愿与其发生关系的主张,法院认为,在酒店房间这种封闭空间里,本就容易给受害人造成恐慌的心理,再加上李某对其进行殴打,进一步使得宋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从而做出配合李某的行为,符合一般性常理。

另通过宋某向宿管员进行求救的行为来看,同样可以认定李某与其发生关系,违背了宋某的意愿。

法院认为,检方的上诉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性质恶劣,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余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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