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院长对(2024)川0116民初**号审理过程中的错误问题予以纠正。撤销**法官准许被告提出的“价格鉴证”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地震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由贵院受理,案号:(2024)川0116民初**号。 一、案涉工程不应进行鉴定,理由如下 1.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结算的前提下,**地震局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向贵院提出对案涉工程进行价格鉴证的申请。而承办法官**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对**地震局的鉴定申请未经审查,直接予以同意。 A.该价格鉴定违反了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B. 该价格鉴定违反了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C. 该价格鉴定违反了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该价格鉴定违反了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该价格鉴定违反了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被告四川省地震局于开庭后提出鉴定申请,已经超出了举证期限,同意被告方提出的“价格鉴定”申请,属于程序违法。 F.根据“财建(2004)369号文” “第十四条 第(三)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00万元以下为20天,500万-2000万元为30天,2000万-5000万元为45天,5000万元以上为60天。案涉工程总款不超过100万,属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查期限为20天。案涉工程已经4年多,大大超出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期限。 I.根据国务院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超4年,远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期限。 对此,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关于不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的情况说明》(附件1)及《听证申请书》(附件2),但**法官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不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情况说明》及《听证申请书》未予以回复,未进行听证,依然要求申请人配合鉴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二、请求**法官依法予以回避 申请人合理怀疑**法官与**地震局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如由**法官继续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法官回避,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请求院长依法予以审查申请人的回避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院长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院长对(2024)川0116民初*
菁菁说美好旅游
2025-05-04 1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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