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男娃就离婚!河南,女子23岁就嫁给丈夫,因婚后女子一直不愿生孩子,女子多次与

重瓦下庆 2025-05-05 10:08:20

不生男娃就离婚!河南,女子23岁就嫁给丈夫,因婚后女子一直不愿生孩子,女子多次与丈夫发生争吵。为了避免意外,女子背着丈夫选择吃药避孕。结婚5年后,丈夫在其母亲的撺掇下,提出与女子离婚。女子哭诉,最好的年华都给了你,离婚后我怎么办?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张某在23岁时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男子刘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认定彼此就是自己要找的那个人,从而选择登记结婚。

结婚后,刘某提出想尽快有个孩子,可是张某却认为,现在的生活压力大,自己的工作也不稳定。另外她对于自己的人生也有一定的规划,如果怀孕生子的话,会打乱她的人生轨迹。

两人因为这件事情多次发生争吵,为了维系这段感情,张某最终生下了女儿。

可生下女儿不久,刘某提出两人再生育一个孩子,最好能生一个儿子,见刘某的态度很坚决,张某选择背着刘某服用药物进行避孕。

岂料,刘某在收拾东西时发现了张某藏在床头柜里的药物,怒气冲冲地找到张某,两人再次因为这件事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后来刘某在其母亲的撺掇下,与张某提出了离婚。

张某伤心欲绝,难道不生儿子就有错吗?自己23岁就嫁给了刘某,可以说赌上了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离婚之后张某该怎么活?

虽然张某苦苦挽留,可是刘某的态度坚决,两个人最终选择了离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张某有选择生与不生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具体到本案当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他人无权进行干涉。

第二,刘某以不生育儿子为由提出离婚存在过错。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因为是否生育而发生的纠纷,致使感情破裂,刘某在其母亲的要求下选择与张某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之后,应该允许双方离婚。

第三,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刘某侵犯了张某是否生育的权利,并以此为由与张某提起离婚,存在重大的过错,法院经调解无效后,虽然允许两人离婚,不过同时判决刘某赔偿张某抚养费25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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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86

用户10xxx86

5
2025-05-05 10:43

不敢说话

努力的小梁

努力的小梁

4
2025-05-05 10:52

早离早解脱

南国秋阳

南国秋阳

2
2025-05-05 21:37

来个婚内枪间,让男的坐三年牢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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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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