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女子玩滑翔伞挂在了高压线上,为了救她供电公司临时断电,导致十几公里外的

米粒侃社会 2025-05-05 16:54:16

广东台山,女子玩滑翔伞挂在了高压线上,为了救她供电公司临时断电,导致十几公里外的养殖基地停电,9个鱼塘中养的黄骨鱼全部缺氧死亡,给塘主造成10万余元损失。塘主气愤万分,要求女子、滑翔伞公司以及电力公司赔偿,法院判了。

陈女士是个极限运动爱好者,平时喜欢体验极限刺激的运动。

事发当天,陈女士去体验滑翔伞飞行,可是当天风力有点大,陈女士操作又不熟练,导致滑翔伞挂在了山边的高压线上。

陈女士心惊胆战,滑翔伞的绳子有3米多,风一吹她就像荡秋千一样,在高压线下来回晃悠,万一将她吹到线上,等待她的就是致命一击,可是她距离地面有90多米高,跳下去一样毫无生还希望。

滑翔伞公司也吓得不知如何是好,眼看情况万分紧急,他们立即联系了电力公司并说明情况。

为了救陈女士一命,电力公司立即拉断了事发地片区的电闸,经过一系列紧急救援,陈女士有惊无险,成功被救了下来。

@梅姐说法

可谁也没想到的,距离事发地十几公里外的白先生因此受了无妄之灾。

白先生是个养鱼大户,家里承包了好几口鱼塘,塘里养了很多鱼,当天临时停电,导致白先生鱼塘里的制氧机停止工作。

因为此次停电是临时停电,供电公司无法事先通知,白先生也没有提前做准备,等到白先生得到消息赶到时,早就已经无力回天了。

因为此事,白先生9口鱼塘里的黄骨鱼全部缺氧死亡,给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事发后白先生心里非常气愤,鱼都死了,后续他还要进行清理、消毒,一切都得从头再来,除了直接损失,他还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

于是,气不过的白先生找到陈女士、滑翔伞公司,以及电力公司,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所有损失。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法院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一、陈女士的责任分析

陈女士作为滑翔伞体验者,因其操作不熟练且在风力较大的情况下进行活动,最终致使滑翔伞挂在高压线上,这一行为是后续一系列事件的起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女士对自身参与滑翔伞活动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当有一定认知,在风力较大且自身操作不熟练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存在主观过错。

其行为直接引发了后续电力公司为救她而断电,间接导致了养殖户白先生的损失。因此,陈女士对于白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滑翔伞公司的责任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滑翔伞公司作为提供滑翔伞体验服务的经营主体,有义务确保顾客在体验过程中的安全。

本案中,滑翔伞公司为陈女士提供滑翔伞体验服务,在此事中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但是作为活动组织者,滑翔伞公司当天有风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

滑翔伞公司未能有效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如阻止陈女士进行滑翔伞活动或提供更专业的指导,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滑翔伞公司对于白先生的损失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电力公司的责任分析

电力公司为了营救生命受到威胁的陈女士,紧急拉断电闸,这一行为是出于维护生命安全的紧急避险考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电力公司拉闸断电是为了避免陈女士遭受生命危险,属于正当的紧急避险行为。

且电力公司的断电行为是为了营救处于极度危险中的生命,并非自身存在过错,但是停电前应当立即通知片区内所有住户。

因此,电力公司对于白先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考虑其停电时未进行通知,以及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电力公司可以给予白先生适当的补偿。

最终,因陈女士没有能力承担赔偿白先生的所有损失,判其承担此事80%责任,滑翔伞公司在陈女士承担的80%责任中,承担20%补充责任,电力公司承担10%责任,剩余10%责任由白先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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