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妻子离婚后,6岁的儿子就跟了母亲一起生活,此后男子音信全无,30年来男子和儿子再也没有任何的联系,不过,因为男子去世,儿子却突然出现要求继承遗产,再婚妻子:他没资格继承。
据悉,郭某和妻子何某83年结婚后,次年有了儿子小郭,两人的婚姻仅仅维持了6年就离了婚,小郭跟着母亲生活,而郭某则要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可是,自从离婚后,郭某却就此失去了联系,无奈,何某只能一个人照顾起了小郭,最终将小郭养大成人。
此后的30年里,小郭和父亲就此没有任何的联系,直到前不久法院通知小郭,他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和再婚妻子在一起时候买的房子,于是,小郭来到了法院,希望能够继承这套房子。
不过,再婚妻子谭女士却表示,郭某生病这些年,小郭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房产,居心何在?
然而,小郭却气愤的表示,自从父母离婚后,父亲就再也没有管过自己,而且抚养费也一份没拿,自己之所以要继承这套房子,也算是父亲对自己的补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小郭有权继承这套房子吗?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本案中,小郭作为郭某的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他是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的。
其次,关于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的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点在《民法典》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消除,也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
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本案中,在郭某生病的5年里,小郭确实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按照法律规定,他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但是,本案又存在特殊情况。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时不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导致父子之间亲情缺失。在小郭最需要父爱的成长阶段,郭某的缺席对小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亲情的隔阂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消除的。所以,对于小郭不能直接判定不分遗产,而是应当酌情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上海的这套房产,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
其实,因为这套房子本身是谭某和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中的50%本来就是谭某的个人财产,而剩下的50%才是郭某的遗产。
郭某的50%,由小郭分得20%,谭某分得30%,这才成了最终谭某分得80%的依据,而不是谭某分得80%这么多。
最后,这起案件提醒着大家,亲情不是数学题,没有绝对的公平,即便父母未尽完全的抚养义务,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