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保安在值班期间与女友发生关系,期间突发疾病猝死。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却遭人社局两次驳回。公司也认为,保安虽然在值班,但是因为私人行为死亡,与工作无关。谁知家属竟怒斥公司让保安24小时值班,要不是如此怎么会丢了性命。后家属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认定工伤,法院判了!
据报道,男子李某是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后被劳务派遣到一家工厂担任保安。后来工厂停产,整个厂区彻底荒废,李某成了厂区内的唯一一位保安,所以需要24小时值班,看管剩余的物资。
事发当天中午,李某的女友过来探望。二人在保安室内情难自禁,发生了亲密关系。但谁也没想到,在激情过程中,李某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李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去申请了工伤认定,他们认为李某是因为24小时值班,导致身体过度劳累而死,这里符合工作时间的特性,而且保安室又属于工作地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此,李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能认定为工伤。
然而公司反驳称:李某的猝死是发生在其与女友发生关系时,并非是在工作,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观点,对李某的死亡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但李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被保安公司安排在工厂担任保安一职,且需要24小时值班。而在李某突发疾病时,地点就在值班室内。
因此,李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
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保安公司不服,他们提出了两点理由:
第一,李某与女友的亲密行为并非工作内容。李某的突然猝死是因私人行为引发,与工作无因果关系。
第二,24小时值班并不等同于持续工作,李某夜间可自行休息,不应视为持续工作状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中,并未限定突发疾病需要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只要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条件即可。
对于工作地点的认定,公司已经安排李某在保安亭值守,而公司并未给李某安排专门的休息室,所以保安亭即可作为工作场所,亦可作为休息场所。
本案中,李某在突发疾病时,身处保安亭,所以符合工作地点的特性。
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公司要求李某24小时值班,虽然公司表示在夜间李某可以休息,但公司并未许可李某可以完全无视工作专心休息。
因此,李某的24小时值班符合持续工作的特性。
既然李某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猝死,那就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人社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同时,法院指出保安行业普遍存在“24小时值守”潜规则,但《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即便要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案中,李某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虽然夜间可以休息,但工作时间仍远超正常标准,使得李某没有多余的时间处理私人事情,这已经严重违法。
希望相关企业不要为了节省成本,将人不当人看待,一定要合理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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