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家的4只狗崽被邻居家6岁的儿子抱走。男子与邻居微信沟通未果,恰巧碰见邻居父子,便再次上前询问邻居儿子。谁料邻居认为男子的行为吓着孩子直接给了男子一巴掌,男子也没惯着邻居当即进行还击,给了邻居一拳,而后与邻居扭打在一起。事后,男子妻子报警,警方认为男子与其邻居系互殴,对男子及其邻居分别作出拘留5日罚款300元,拘留6日罚款300元的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山东高院等) 据悉,男子张某夫妻二人养了一只狗放在门头房前看家护院。2年前,张某家的狗生了一窝小崽子。 一天上午,张某出门时发现少了4只狗崽子,便询问妻子,未果后,便与妻子查看了监控,结果发现是前一天晚上被邻居赵某家6岁的儿子抱走。 张某于是通过微信联系赵某,赵某表示自己不在家,回家后问问孩子。结果,张某等了一晚上也没有等到赵某的答复。 次日晚上,张某恰巧在自家门头房前看到酒后至此的赵某父子二人,便上前询问赵某的儿子,把自家的狗崽弄到了哪里。 怎料,赵某见状,认为张某吓着了孩子,二话不说上前给了张某一耳光。 张某懵了,也没惯着赵某,反应过来后当即进行反击,给了赵某面部一拳,与赵某扭打在一起。 彼时,张某的妻子闻讯出门,恰巧看见这一幕,便制止了双方,并报了警。 报警后,经鉴定张某左眼眶周肿胀、左眼上睑稍青紫,赵某右前额部多处小片状擦挫伤、红肿,均为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认为张某与赵某系互殴。考虑到双方系邻居关系,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如果双方愿意和解,双方都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张某与赵某均不愿意和解,警方最终以互殴为由,对张某、赵某分别作出拘留5日罚款300元,拘留6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出来后,越想越憋屈,认为自己的狗崽被赵某儿子抱走,自己只是询问赵某父子情况,结果反被赵某先动手殴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进行反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那张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可以免责。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防卫必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2)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3)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4)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过当。 正当防卫与互殴之间具有相同的外观表现,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但是故意是一种心理表现,很难直观地判断。因而实践中正当防卫和互殴很容易混淆。 对此,两高、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具体到本案,虽然是赵某先动手殴打的张某,但是张某在被赵某殴打后也没有“努力避免冲突”。 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张某所谓的反击行为,超出了制止违法侵害的目的,不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并非正当防卫。认为警方对张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某与警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张某本是受害者,结果因为一时冲动也成为了违法者,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遇事千万别冲动!冷静处理!
山东淄博,男子家的4只狗崽被邻居家6岁的儿子抱走。男子与邻居微信沟通未果,恰巧碰
闻花听叶
2025-05-08 09: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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