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也不放过!上海嘉定,男子看到女邻居把房门钥匙藏在门口鞋盒中,趁着女邻居去上班,多次潜入女邻居家中,并在卧室、卫生间里安装了摄像头。女邻居发现并报警后,男子虽然承认是自己安装的摄像头,可辩称其行为仅违法,适用行政处罚。没想到检方的上诉理由,让男子彻底慌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这单身大龄青年薛某,在上海打工时竟干出这么荒唐的事儿!
薛某和女子孙某是邻居,都在上海租了房东的房子暂住。不过,两人虽是邻居,却并不熟络,平时见面也就礼貌性地打个招呼。
可薛某作为单身大龄青年,见孙某长相不错,心里便有了别样的想法,平日里总会留意孙某的动态。
有一次,孙某深夜才回家,准备开门时发现忘带钥匙了。她四处张望后,从门口鞋盒里拿出备用钥匙,打开了房门。孙某本以为这个秘密只有自己知道,却没想到这一幕被薛某瞧了个正着。
薛某看到后,心中大喜,一个邪恶的念头就此滋生。
趁孙某上班,薛某偷偷来到孙某家门口,果然在鞋盒里找到了备用钥匙。他用钥匙打开房门,在孙某房间里肆意参观。见孙某一直没察觉,薛某的胆子越来越大,竟专门买来监控摄像头,分别安装在孙某卧室和卫生间的隐蔽角落,还连接好手机,准备进行偷拍。
然而,还没等薛某正式“开工”,孙某上厕所时就发现了藏在卫生间的摄像头。她立刻找到房东,房东查看走廊监控后,确定了是薛某多次进入孙某房间,固定证据后便报了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本案中,薛某多次潜入孙某家中安装摄像头,目的就是偷窥孙某,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面对民警询问,薛某虽紧张,但觉得自己的行为顶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多也就拘留十日以下,所以并不慌张。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认定薛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后,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由,将他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一旦被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薛某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下他才慌了神。
不过,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他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可适用缓刑。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本案的关键在于薛某是否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薛某利用孙某不在家的机会,多次潜入其住宅并安装摄像头,行为情节严重,给孙某造成严重心理负担,且未得到孙某谅解。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外,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大,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综上,法院判决薛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呢?
昭君
厉害了 [捂脸哭]
用户10xxx72
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