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南京发生“彭宇案”后,近日,在青岛又出现类似事件,法院的判决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青岛李沧区的王某怎么也没有料到,在路上正常行走却也惹到了官司,还被判赔偿7万元。 原来,王某和60岁的刘某在同一条道路上步行,刘某在前,王某在后,刘某一边走还一边打着电话。两个人正在走的时候,刘某突然转身往回走,与正常行走的王某撞个满怀,结果刘某摔倒,腿部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王某把自己撞倒了,要求王某赔钱,共计188000多元。王某感到委屈,拒绝赔钱。于是,刘某便把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 。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王某与刘某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所以王某存在过错,应该给予刘某适当的赔偿。 至于两个行人行走要保持安全距离,这是我第一次听说。我知道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要保持安全的距离,至于行人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到底有没有法律规定? 我特意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并没有法律规定两个行人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那么这个法官做出的决定,很显然是参考机动车之间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 刘某之所以摔倒,是其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她一边走一边打电话,不但分散了自己的注意力,而且还竟然走着走着突然折返往回走,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王某是正常行走,何错之有? 即使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也要有法可依,也就是说,自有裁量权也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出的,而不是任由自己的主观臆断来发挥。
继南京发生“彭宇案”后,近日,在青岛又出现类似事件,法院的判决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小宇看事
2025-05-09 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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