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比扶不扶都狠!”山东青岛,一老人正常行走过程中与前面突然转身的男子相撞。事后,该男子将老人告上法院索赔188000元,经调解,老人需向男子赔偿70000元,原因是他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法治青岛、李沧法院等) “我是你给撞倒骨折的,你必须要赔钱!”男子刘某同家属找到了王大爷,声嘶力竭地吼道。 王大爷此时则显得尤其冤枉,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在路上正常行走竟碰到了这种情况,简直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事情还要从几个月前说起。当天刘某和王大爷一前一后在道路上行走时,刘某走在前方,手里握着手机接听电话。 突然,刘某不知听到何种消息不由自主停下了脚步,而后又突然转身打算往回走。 可就在这时,他的这一转身正好与身后的王大爷迎面相撞。 由于两人相距过近且没预料到对方的动作,撞击力量让刘某当场倒地。 后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一系列的检查和诊断,医生发现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躺在病床上的刘某心中充满了愤怒。他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是王大爷的碰撞导致了他骨折。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大爷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而王大爷则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坚称自己当时只是正常行走,并没有故意去碰撞刘某。如果刘某不突然掉头,两人根本就不可能撞上。他觉得自己在这场意外中也是受害者之一,因为刘某的突然转身也导致他差点摔倒在地。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通过调取事发当天路段的监控,院方确认了刘某突然转身与王大爷相撞的事实。 那么,王大爷到底要不要赔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刘某本人而言,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道路行走过程中,应当关注周围环境路况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义务。 然而,刘某却在此过程中打电话,在前方无突发状况时突然转身,未尽到观察路况的基本义务,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碰撞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王大爷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 但在公共空间中,行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维护自身安全。 王大爷作为后方行人,未与前方的刘某保持足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合理距离,未能及时避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 后经法官进行多次晓之以情且动之以理的调解,王大爷和刘某达成一致调解,由王大爷向刘某赔偿70000万元促进纠纷的解决。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觉得保持安全距离是最起码的社交礼仪,一来系尊重他人,二来保护自己。王大爷跟在刘某太近,进而导致对方转身躲闪不及致损,王大爷应该担责。 但也有人持不同的意见,“明明是刘某突然转身的错,王大爷在后面正常行走又妨碍谁了?照这个结果,难道后车与前车保持着安全距离行驶,前车突然急速倒车撞了后车,后车是不是也要承担没有及时躲避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这比扶不扶都狠!”山东青岛,一老人正常行走过程中与前面突然转身的男子相撞。事后
沛山评生
2025-05-09 11: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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