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好心?重庆,一70多岁大爷正遛弯时,一陌生男子告诉大爷,如果现在不把眼袋割了,以后可能影响视力。大爷听完害怕了,跟着男子去了美容诊所做了手术。等大爷的女儿知道后,认为这是店家故意忽悠老年人,遂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美容诊所负责人解释称,接大爷来诊所的并非店内员工!(来源:红星新闻)
据红星新闻5月9日讯。张大爷70多岁,平时非常爱惜自己的身体,也经常会到公园里进行锻炼。
事发当天,张大爷吃完饭正在小区里遛弯,这个时候过来了一名陌生的男子,该男子先是主动跟大爷攀谈起来,家长里短的跟张大爷唠个不停。
两个人聊着聊着,那名男子便指着张大爷的眼袋说,你现在这个眼袋已经很严重了,如果不把眼袋割了,以后可能就看不见东西了。
张大爷一听被吓了一跳,自己看不见也无所谓,可要是看不见了,这不就意味着给儿女们增加负担了?
想到这里,张大爷立刻询问那名男子,有什么好办法解决吗?
随后,这名男子便带着张大爷来到了一家美容诊所,经过检查之后,诊所的医生对张大爷实行了手术。
等张大爷的女儿知道后,张大爷已经完成了手术,眼角还有血迹。张大爷的女儿认为这是店家故意忽悠老年人从中获取利益,于是向媒体以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可是经过媒体的调查发现,该诊所具备相应的资质,手术医生也具有相关的资格,另外经三甲医院的检查,张大爷虽然做完了手术,但是并没有受伤,只需要静养以及预防感染。
而诊所的负责人也表示,带张大爷来诊所的那个人并非店内的员工,而是负责推销的人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诊所是否应该赔偿张大爷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张大爷要求诊所赔偿损失,就需要证明张大爷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第二,把张大爷带来的那名男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该男子以盈利为目的,使得张大爷在纠结过程中受到了误解和欺骗,侵犯了张大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诊所给张大爷做手术的行为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当中,张大爷已经70多岁,如果子女能够证明张大爷已经丧失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诊所未经子女的同意就给张大爷进行手术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