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看女同事单身,就把老乡介绍给她,女同事很高兴,承诺如介绍成功给女子包个大红包。经女子牵线搭桥,两人悄悄领证结婚,并未对携礼品或转谢媒礼来感谢女子,她很生气,便找老乡索要8000元谢媒礼,老乡说最多给120元或帮她说媒抵债。女子说他打发要饭的咋地,最少得给2000元。女同事骂她有病。夫妻俩把她拉黑。女子觉得他们对自己不尊重,找到记者帮她讨要说法。
邓黎是一超市的促销员,她性格开朗热情,喜欢结交朋友。
2023年,在工作中,她与某品牌的一女销售徐凡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很快成了朋友。
在聊天中,邓黎得知徐凡是单身,还没有男朋友,便热心地说自己有个老乡也单身,无论是样貌、工作或是经济条件都很好,与她很般配,想为她做媒,介绍他们认识。
徐凡一听很高兴,并承诺如介绍成功给她包个大红包。
在邓黎的牵线搭桥下,徐凡与何强相识,两人彼此都有好感,在邓黎两面尽心撺掇下,两人开始恋爱。
2025年3月20日,两人喜结连理,领证结婚。
邓黎得知两人结婚后很为他们高兴,常言道,促成一桩婚胜造七级浮屠!
她心想,他们有婚姻幸福也多亏自己牵线,可谓是劳苦功高,他们一定会携带礼品来答谢媒人,并包个大红包做谢媒礼。
然而两人根本就没搭理她,甭说谢媒礼了,连句感谢话都没说。
邓黎沉不住气了,找到何强索要8000元谢媒礼。何强一脸惊愕地叫道:你想宰人吗?还狮子大张口!穷疯了咋的?
邓黎说8000多了,可以给6000元,何强仍然不同意,说发个吉利数66或88的红包,表示一下还可以。
邓黎一听不乐意了,你这是瞧不起谁呢?打发叫花子咋的?太不尊重人了!你们当初答应给包大红包的,应兑现承诺,最少2000元,不能再少了!
何强认为太多,他难以接受!最后他想出一个好办法,也帮邓黎也介绍个男朋友,成功后也不要谢媒礼,互相抵债互不亏欠。
邓黎说自己的择偶标准必须是人品好、懂感恩、遵守承诺的人,而何强介绍不了她满意的人。
她的意思是不信任他们两口子了,对他们很失望,邓黎拒绝这种方式。
在记者的调解时,徐凡在电话里骂邓黎就是个精神病,就知道要钱,什么人啊!何强也说都怕了她了,跟在后面要钱!两夫妻竟同时把邓黎拉黑了。
这下激怒了邓黎,她觉得自己劳心费力、热心撮合,两人缔结婚姻,她功不可没。
他们不兑现承诺包大红包感谢还骂她有神经 病,并把她拉黑,她心理过不去那个坎。
记者在问道何强还会不会给邓黎介绍对象,何强表示给她介绍给锤子,再不会与她有任何关系。
最后何强表示最多给她120元,邓黎表示不接受,她说如果徐凡与何强不认可她这个中间人的价值,他们去领离婚证,她愿意倒贴100元!
邓黎说不是自己认钱,而是他们太不懂得感恩,过河拆桥,忘恩负义!她不为蒸那个馒头只争那口气!就想让大家评评理,他们到底该不该给谢媒礼!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徐凡承诺介绍成功就包大红包,这一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徐凡承诺介绍成功就包大红包,属于口头合同。该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承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徐凡未兑现承诺,应视为构成违约。但他们口头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红包的数额,让他们之间产生了矛盾。
谢媒礼的多少应凭心意,千里姻缘一线牵,媒人的热心成就一桩好姻缘,新人馈赠答谢媒人无可厚非。
2、邓黎索要谢媒礼的行为是否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邓黎最初是出于热心为同事牵线搭桥,并非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促成婚姻。
邓黎是在徐凡承诺红包且两人结婚后才索要财物,并非一开始就以此为条件促成婚姻,所以不能简单认定邓黎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3、帮朋友介绍对象成功是否应要谢媒礼?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邓黎帮同事徐凡介绍对象,出于热心,但她牵线搭桥,两头说和,劳心费力,也会产生一些交通、通讯等费用,徐凡与何强为邓黎支付必要的“劳务报酬”或“谢媒礼”,也是应该的。
本来邓黎说媒是积德行善之事,为同事与老乡做了件好事,却因索要高额谢媒礼闹到最后老死不相往来,值得吗?
而徐凡夫妇既然承诺过包个大红包感谢媒人,兑现承诺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等到人家追着要,到讨价还价的地步,感觉也不好!
(人物为化名)
您觉得邓黎该要这个谢媒礼吗?
用户45xxx76
两个人都不是东西
曹操 回复 05-11 23:12
人家帮你成就了婚姻,给个一两千真不算多
磊磊
一对儿白眼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