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深夜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听见开门声,看到一个人举着手电筒进入了房子,女子大喊起来,对方听到动静后,赶紧跑了,女子单身独居,也不敢追上去。事后女子越想越怕,自己租的房子,除了自己有房门密码外,房东那边还有一个更高权限的管理密码,她不敢继续住下去了,提出不要剩余租金,只想着房东把押金退给自己就可以,可房东提出的一个要求,让女子难以接受。
2025年4月25日凌晨12点,朱女士正在自己租的公 寓内休息,突然听到“啪嗒”一声,她看到房门被人打开了,随后看到一只手举着手电筒缓缓走了进来。
惊恐之下,她本能地大声尖叫起来,闯入者听到动静后,迅速把门关上,匆匆逃离了现场。
朱女士孤身一人,不敢贸然追出去,惊魂未定的她,拨打了报警电话。
事后,朱女士仔细检查了门锁,发现门锁完好无损,并没有被撬开的痕迹。
她清楚地记得,入睡之前自己打开了反锁按钮,门把手根本没办法往下压,这就说明门是锁好的。
除了门锁密码外,房东那边还有一个权限更高的管理密码,还可以用房卡刷开门,但是房卡和管理密码,房东从来没有跟朱女士提过。
物业表示,他们当天晚上正常巡逻,并未发现任何异常,并且有保安值班,如果有陌生人进入小区,也是需要登记的。
朱女士表示,这已经不是自己第一次遭遇这样的惊魂时刻了,早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凌晨 1 点半左右,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当时门也是被人从外面推开了。
朱女士当时就向二房东和托管公司反映过这个问题,可最后却不了了之。
经过这两次惊吓,朱女士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充满了担忧,她实在不敢再继续住下去了,于是向房东提出,剩余的租金她不要了,只希望房东能把押金退给她。
可房东却不这么认为,她质疑小区里面那么多租户,人家的门都没被开过,有没有一种可能,就是朱女士的朋友或者男朋友?
朱女士听了这话,又气又急,她让房东不要造谣,自己单身独居。
房东却表示,自己也只是说有没有这种可能。
记者接话: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这么晚来拜访的。
房东却说:那正常 12 点,我也不会跑去人家家里,房子租给她了,没事我也不会去。
朱女士赶紧解释,没有人说是你开的门。可她还是越想越委屈,从 1 月 1 日到 4 月 25 日,中间隔了三个月,房东都没有来看过一眼这门到底有没有问题,还是自己的操作失误导致的。
房东却表示自己跟物业,还有三方专业的师傅都去看过了,这个门锁是没有问题的。
朱女士依旧坚持认为:自己房间的门锁密码只有自己和房东知道,而且房东的密码还是管理员密码,权限比自己高多了。自己就想知道,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自己现在根本不敢在这个房子里住了,天天晚上都睡不着觉。
房东却说:即使有这个管理密码,自己也肯定不会进去的。人家出租房子都有备用钥匙,这个管理密码就相当于备用钥匙。而且在朱女士房门被开的前几天,自己就把管理密码告诉给她了。
朱女士气得直跺脚,管理密码是报警当晚自己找房东要的,都是有时间节点和聊天记录为证的,房东讲话要凭证据。
房东态度也缓和了一些,说出现这个问题,大家都是可以好好沟通的。
朱女士当时是找中介租的房子,他们也出了中介费用的。
如果朱女士真不想住下去了,那就协商一下,把中介费扣掉一部分,然后把水费结清,剩下的退给她,可她没同意。
在房东看来,双方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朱女士没住满一年,提前退房,属于违约行为,那么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朱女士更生气了,房东的损失为什么要自己来承担?而且合同里面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约定!
可房东却认为朱女士如果觉得合同有问题,那就去起诉。
双方协商无果,朱女士表示自己会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朱女士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租赁期间,房东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民法典》第731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果朱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套房屋确实存在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那么她是可以跟房东解除租赁合同的。
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要提前解约,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房东应该把押金退还给朱女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