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走出餐厅时一直低头看手机,结果在餐厅台阶上不慎滑倒,直接人仰马翻。10日后,女子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腰椎骨折了,她认为是那次餐厅外摔跤所致,餐厅没有在台阶上设置警示标语,台阶也因年久失修出现损坏,故将餐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7万余元。法院判了!
据南昌晚报报道,2024年1月的一个中午,32岁的李女士下班后去附近的一家餐厅吃饭。在用餐期间,李女士就一直刷着短剧,直到用餐结束还舍不得暂停,就这样一直拿着手机一边行走。
用餐结束后,李女士走到餐厅门口准备下台阶,结果在下第一阶台阶时,不慎滑倒在地。周围的食客们纷纷投来看好戏的目光。随后,李女士一瘸一拐地离开了餐厅。
10天后,李女士的疼痛感仍未消失,她不放心就去医院做了检查,发现腰椎竟然骨折了。
李女士回忆起应该是那次下台阶摔倒所致,于是她找餐厅索要赔偿。
但餐厅认为李女士虽然是在餐厅门口摔了一跤,当时是她自己离开的,而且这已经是10天前的事了,谁知道李女士是不是因为别的原因导致腰椎骨折,所以不愿意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便将餐厅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7万余元。
对于李女士的起诉,物业公司感到十分冤枉。物业公司认为,李女士在餐厅摔倒,那应该找餐厅索赔,物业公司虽然是管理方,但对餐厅的设计等无法插手,李女士向物业索赔没有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餐厅的经营者,不仅要在食材上保证顾客的饮食安全,还要在餐厅设施上,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这是餐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为了证明无责,物业公司和餐厅经营者都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包含了《公共区域巡检记录》,显示事发前3日刚完成全区域检查。餐厅的台阶防滑系数,符合GB/T 4100-2015《陶瓷砖》国家标准。
同时,根据事发当天上海市的气温数据显示,当天上海的气温在8~12℃,空气湿度是45%,不存在台阶太滑的情形。况且根据监控显示,那些天很多顾客下台阶,但只有李女士一个人摔倒了。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应当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法院认为,餐厅和物业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餐厅台阶的防滑系数,符合GB/T 4100-2015《陶瓷砖》国家标准(摩擦系数≥0.5),而该标准为行业强制要求的。
也就是说,餐厅的台阶并没有什么质量问题。
那餐厅是否必须要在台阶上设置警示标志呢?
对于这一点,很多餐厅或者公共性经营场所会在台阶上设置“小心台阶”的警示标语。
但是这个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台阶的设计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那就不一定需要设置警示标语。
就比如,如果李女士在自家小区楼道内摔倒,而自家小区楼道的台阶没有设置警示标语,难道李女士还能找开发商索赔不成?
因此,只要台阶的设计是合规的,那没有贴警示标语也不会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
李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走路看手机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却放任了这种危险的发生。
可李女士却在法庭上说出了这样一段话:“为什么我在别的餐厅下台阶时看手机都不滑倒,偏偏在这家餐厅滑倒,难道不是餐厅台阶的问题吗?而且餐厅台阶的边缘已经磨损过多,很容易导致脚滑。”
对此,法院认为这只是概率问题,就像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道理是一样的。
之前没有滑倒,只是因为李女士运气好罢了,但一个人的运气并不会一直好下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